□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1月11日进入上海某咨询公司工作,担任咨询顾问的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陈某进入新公司工作半年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5天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部门回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新入职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陈某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律相悖。但由于还在公司工作,故没有就此事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争论。2011年12月15日,陈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办理完离职手续后,陈某即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入职员工能否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陈某认为: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之前已在其他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其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公司未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则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新入职员工需要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陈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员工陈某在进入新公司工作之前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因此在进入新公司当年就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上海某咨询公司按照陈某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自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新入职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一直是充满争议的话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之初,大部分企业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的理解是:新入职员工需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条例中所说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劳动者在之前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况。即,新入职员工只要在之前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能在入职后当即享受带薪年休假。随后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解释。
直至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此解释,新入职员工只要入职前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能在入职后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因此,本案中,陈某之前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所以在入职当年就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陈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公司应当根据其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
由于公司没有安排陈某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应当根据陈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陈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如果公司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在陈某提出辞职以后,正式离职之前,安排陈某休完相应年休假,那么该公司就无需按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了。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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