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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退休待遇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2013-10-30 15:18:44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职工,就不能确定为劳动关系吗?近日,法院认定:只要职工未享受退休待遇,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仍为劳动关系。

  张某(女)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到2011年3月20日, 2011年4月11日到2012年1月16日在菏泽某制衣公司工作,两次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离职。2012年6月13日,张某向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0537.5元。2013年1月28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制衣公司不服,向单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15条第(2)项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张某生于1961年7月27日,2011年7月27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制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7月27日终止,此后双方权利义务并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张某主张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7月27日工作时间为76天,即2.53个月,制衣公司应支付张某这期间的双倍工资。依据张某月平均工资1500元,法院判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3795(1500×2.53)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法院。

  张某称:自己的身份为农村居民,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不能认定2011年7月27日以后与制衣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中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张某既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与制衣公司2012年7月27日后仍为劳动关系。张某第二次在制衣公司工作时间为9.2个月,制衣公司应支付张某8.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23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中院于是判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差额12300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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