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下班时间因洗澡摔伤是否真的与工伤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因工致伤、致残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有过错,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从本案来看,王某在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未站稳而摔倒,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所以王某受伤的后果符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要确定王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除了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存在受伤的故意外,还需衡量王某的职业与下班洗澡这一行为之间的关系。王某作为一名皮肤科的医务人员,每天与大量的病人接触,很有可能在工作时携带甚至感染细菌病毒,为了避免将细菌病毒带出医院以及自身感染,下班后在医院及时洗澡消毒已经成为医务人员的习惯,而且医院设置员工浴室也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因此,下班后洗澡消毒应看做医务人员工作后的一个收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王某摔伤的时间上看,事故发生在王某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之内;从王某摔伤的地点来看,是在医院的浴室中,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王某的受伤为工伤,合法且更合理。
综上所述,认定工伤也需区别不同职能具体分析,类似医务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应当属于收尾性工作,在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将受伤的人换成其他职位的员工,例如医院从事管理类的行政人员或者其他职能、行业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在开始前或结束后并没有清洗消毒的需要,无论在何时沐浴更衣都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使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域内设置浴室,为员工免费提供沐浴的福利,只要其洗澡行为的目的不属于收尾性工作,员工摔伤或受到伤害也就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正常工作结束后洗澡致伤以及其他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受伤时间、地点外,还须考虑其行为是否与工作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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