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超过十年,前年已经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去年底单位提出,因业务外包,我所在的部门撤销,因此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对解除有异议,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就在双方进一步协商之际,我突发疾病住进了医院,令我心寒的是,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还是开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对我病假这一事实不予考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难道单位的做法没有错吗?希望得到你们的指点。
依据法律介绍三点:第一,单位需对合同解除是否合法予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即为我们平时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显然,必须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单位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解除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必须举证,即证明公司确实存有“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同时还必须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过,但未达成一致。
第二,解除医疗期内的员工合同构成违法。
即使单位的解除是符合规定和程序的,但职工若处在医疗期内,单位是否能照样解除合同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很明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是多少呢?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第三,违法解除合同该承担怎样责任?
单位的解除行为如果构成非法解除该如何担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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