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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了几天病假条,员工丢饭碗

2013-02-02 16:13: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23岁进厂、有着14年工龄的刘琦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迟交了几天病假条被老板炒了鱿鱼,心有不甘的他将机械厂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对刘琦诉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机械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刘琦赔偿金11万元。
  事件回放
  延迟交病假条公司通知解约
  2011年9月15日,一张合同解除通知书摆到了刘琦的桌子上,上面写着因为刘琦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多日,故公司决定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拿着通知书,刘琦倍感冤枉,大病初愈,自己明明也请了病假,为什么说自己旷工?主管给出的说法是,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休病假证明应当在开具后1至2天内递交主管。刘琦休了6天假却是等休完假后再交来休病假证明,根据员工手册,违反此规定作缺勤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旷工3天,就属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刘琦旷了6天工,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刘琦认为自己事先向主管打过招呼,自己有病确实无法来公司上班,十几年下来了,公司还这么对待一个老员工,自己不服。2011年9月,刘琦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赔偿刘琦6万元,刘琦不服仲裁,将案件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违反公司规定应当解除合同
  在庭审现场,被告机械制造厂指出,现在法制社会应当遵从固有的规定,原告刘琦擅自休假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公司制度乃至法制制度的保护。
  当庭,厂方拿出了多份证据,证明刘琦在9月5日(周一)至9月13日期间未出勤,扣除双休日与中秋节,原告共有6天未按规定出勤上班,而刘琦在同年的二月已经用完了公休。当9月14日刘琦提交公休证明申请公休时,被告因原告请假手续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而未予批准,并于9月15日出具了《通知书》及《解除刘琦劳动关系的通告》。
  原告刘琦在法庭上陈述,在2011年9月5日曾致电被告,表示需请病假。其实自己在9月3日就患病去医院急诊,当时医院已经为自己开了7天的病假单,但是因为劳累没有将病假条交到厂里,过了中秋,在9月13日,自己又去医院补了病假证明及其他要提交的材料,到9月14日去单位提交时却被拒收了,说不符合规定,还要解除劳动关系,没想到厂里会这么对待一名老员工。
  法院判决
  良法以人为本公司解约违法
  法院认为,法治社会应以良法为治,良法以人为本。原告刘琦在2011年9月3日就诊,医院出具了为期一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同月5日,刘琦联系了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请病假,这点被告公司并未否定,此时刘琦虽然没有向公司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并无旷工的主观故意。
  病假有别于事假等其他假期,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疾病需要休息而缺勤的期间,病假期间劳动者本身需要充分的休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更应尽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原告刘琦已经明确告知被告患病的情况下,更需核实原告未至被告处工作的具体原由,在事后明知原告刘琦于2011年9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为医嘱病休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机械制造公司解除与刘琦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所不当,应承担支付刘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遂作出判决,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刘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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