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公司发放的业务提成不满,辞职后的湖北女工陈颖申请仲裁获支持,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提起无须支付业务提成等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纺织品公司支付陈颖业务提成10441.77元,支付陈颖经济补偿金5000元,并为陈颖缴纳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一审判决。
仲裁获胜公司不服
案由:陈颖来自湖北,2007年4月30日起在纺织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收入由工资与销售提成两部分组成。由于对公司支付提成不满,陈颖于2008年5月26日口头提出辞职。之后,陈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等。仲裁裁决后,纺织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需支付销售提成差额,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同意为陈颖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纺织品公司诉称,陈颖担任业务代表,其工资由底薪加销售提成构成。公司有完善的业务人员考核方案,明确规定了业务人员的提成考核办法,并确定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考核方案,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陈颖应得的业务提成,并不存在拖欠提成或差额的情况。
提供证据据理力争
陈颖认为,对照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自己累计销售金额达290万元,应按3%提成。但在2008年5月下旬,纺织品公司单方面通知变更提成方案,大大减少了提成比例。因提出异议未被公司采纳,故无奈离职。经查明,纺织品公司《2008年度业务人员考核方案》规定,“绩效奖金(即‘业务提成’)发放的比例为:销售资金到帐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内,按到帐金额的2.3%计发,51至300万元部分,按3.0%计发,301万元以上的,按4.0%计发等。另规定,业务提成的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公司财务部门将根据业务员负责订单的资金到帐情况进行考核,对资金按时到帐的业务即按照上述比例兑现。又规定,公司要求业务人员对订单的签约及资金回笼情况全面负责,业务人员中途离职的,公司对离职之日前销售资金已经到帐的情况按照本方案进行计发。还查明,陈颖无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在审理中,陈颖提供了加盖有纺织品公司印鉴的《关于调整业务提成的通知》,欲以此证明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奖金。
业务提成部分支持
《关于调整业务提成的通知》的内容主要为,陈颖2008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的业务销售总金额为290万元,另公司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对原提成标准进行调整。该通知上确实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但公司对通知内容不认可,并为此申请进行了形成时间鉴定。但鉴定只对印章形成的时间作了大概的说明。法院认为,不论《关于调整业务提成的通知》是由何人制作,该通知仅载明了陈颖的销售总金额,并未涉及公司负责订单的资金到帐情况。故陈颖有关应按销售总金额已达到290万元及相应比例计发其业务提成的辩称,实难采信。然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纺织品公司已支付了陈颖的业务提成。
判决:鉴此,确定纺织品公司尚须支付陈颖2008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0441.77元。公司同意支付补偿金5000元和为陈颖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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