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问:单位扣减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问:单位扣减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2012-07-30 23:30:08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

  2010年3月5日,小张入职上海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职位为业务经理,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为3000元。2010年8月,小张代表公司与某造纸厂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造纸厂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交货,要求延期交货。公司领导知道后,以小张办事不利为由,决定扣发其当月工资。小张不服,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是否有权随意扣减员工工资。

  所谓的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显然,克扣工资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应当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五条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印刷公司应按约定向小张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工资。然而印刷公司却借口小张工作失误,擅自克扣其应得工资,构成了违法克扣工资。因此,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法条」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HR应对」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随意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如违法扣减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必须给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