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
何某大学毕业之后,很幸运地找到了工作,不久又成立了家庭。她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感觉工作压力太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试试看的想法,但离终止合同期限还有半年时间,因此,何某想还是等到合同终止。不久,公司找何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想与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何某相关费用。何某觉得正是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何某离开了公司。一周后,何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推算是在合同解除前的事,于是,何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中,何某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否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主体不同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三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原则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本条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也受此条款约束。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也是合法的。
从本案看公司找何某谈话与其协商,称近来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想与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何某相关费用。双方谈妥条件后,公司和何某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何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离开了公司。至此完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上事实表明公司和何某均在主观上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属双方意思自治,由此双方协商一致,表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愿望。其次双方并无欺诈和胁迫。再次客观上双方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按规定支付了何某相关费用,何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离开了公司。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没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即便何某是在孕期,公司也知晓,何某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二种法律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何况何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因怀孕要恢复劳动关系的,何某开始怀孕在解除劳动合同日之前还是之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因此何某的请求事项自然依法无据,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爱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顾问爱博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权衡利弊,审时度势,千万不要因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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