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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2011-03-28 14:36:09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郭某从海运学院毕业后,在上海的一家货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郭某从事报关业务工作,后来合同又续签了几次,最后一份合同签至2006年12月。2006年9月20日,郭某考虑到个人的发展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5天后公司同意郭某的辞职申请,郭某将报关员相关证件交给了公司,办妥了离职手续,从次日起就没再上班。不久,郭某得知公司发了2000元过节费,就与公司商谈要求自己也能得到这笔钱,但公司未与同意。于是,郭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10月份工资和2000元的过节费用。在仲裁审理中,郭某称,我虽然递交了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未给我办理退工手续,所以,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因此,10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公司应当支付。公司辩称,郭某在9月20日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5天后公司批准,待郭某办妥离职手续后,公司便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为郭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郭某的工资结算到2006年9月底。所以,公司已与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对其请求无法接受。

      本案中,郭某的要求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依据和标准是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时间还是退工单办理的时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与退工单办理的时间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和标准?很多人会对此产生混淆,其实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 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证明后,应及时在“当地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因此,爱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顾问爱博仁指出,从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实际上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才产生的手续,不能混淆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标志,其实质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外,爱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顾问爱博仁需要指出一点,地方规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般为七日内,缩短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时间,应在本地区得到优先适用。

 

      因此爱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顾问爱博仁认为自郭某办妥离职手续、结清工资的当日,也就是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日期,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因此,郭某要求公司再支付10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爱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顾问爱博仁建议,企业的HR朋友最好能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让员工签收,避免双方对此产生异议。此外,因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需要填写一式四联的“单位退工证明”,应注意在“单位退工证明”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与之前向员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日期一致。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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