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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岗位变动协商期间职工自行停工遭辞退

2010-09-07 08:26:26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网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提出调岗调薪,职工都会担心企业是否在给自己“小鞋”穿,借故辞退自己。职工王某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在企业提出调岗协商期间,他认为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就自行停止了工作,导致被企业以旷工理由解约。王某认为停工原因是企业导致的,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随后他来到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他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北京某企业员工王某

      王某:因与企业协商不成而自行停工

      王某介绍,他是2009年7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岗位为质量体系专员,属该公司办公室人员。2009年12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为王某变更岗位。在双方协商期间,王某认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随即停止工作,后来该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其离职原因系该公司给其调换岗位所致,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单位一直拒绝支付。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王某于2009年12月21日起开始旷工,此期间企业并未剥夺其工作的权利,并为其保留原岗位,双方在对工作岗位进行协商期间申请人仍可在原岗位工作。但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工作,公司按相关规定以其自动离职处理,所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违反考勤制度视为离职

      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于2009年7月13日入职A公司,双方同日签订期限至2010年7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质量体系专员,属该公司办公室人员。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标准2500元,期满后工资增至3000元,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王某本人签字领取。在职期间,该公司通过打卡形式为王某记录考勤,并向其发放了总部考勤制度,约定:如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王某在员工阅读栏处签字确认。2009年12月19日该公司因经营方式、特点等原因,要求为王某调换工作岗位,以协助公司更好发展。随即双方对于调换岗位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12月22日起王某就不再到公司工作,此后王某仅通过电话与公司经理就岗位调整进行协商。2009年12月25日在最后一次通话中公司经理要求王某在双方协商期间继续回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但王某以协商一致的可能性不大为由拒绝回原岗位工作。同月30日该公司以王某旷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书面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其离职原因系公司给其调换岗位所致,公司所作决定不当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协商期职工仍需履行义务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邱岩介绍,本案中,王某作为劳动者负有积极履行劳动的义务,双方虽在变更岗位一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已经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要求王某在此期间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而无论双方协商结果如何,王某均应当积极履行劳动义务,并不能因为自认为协商前景不好就自行停止工作,这一行为显然存在不妥。而王某在未经公司同意就私自停止工作属于旷工情形,后该公司依据总部考勤制度就王某旷工行为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仲裁委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需要为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以配合用人单位更好发展的情况较为常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应对尚无结果的事情妄加臆断,致使劳动者自身消极怠工的情绪产生,更不应动辄停止工作。因为此时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作为用人单位仍应当继续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的义务。仲裁员史策提醒,在协商变更岗位期间双方可能会对相关事宜产生分歧,建议此时劳动双方均应当换位思考,以达到双方利益互惠为目的,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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