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均可优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要重点给予扶持。
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比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于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创业者,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项目审核、贷款发放、跟踪服务等环节实行"一条龙" 服务,开展"一站式"办公,并鼓励在反担保方面采取灵活形式,简化程序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我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创业且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其使用审批年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一)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二)对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组织起来或合伙经营,属于微利项目的且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和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超过5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状况,适当给予贴息扶持。对市州、县市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所有展期、逾期的贷款不贴息。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力度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反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考核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进一步完善创新反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人信用担保等方式。具体为: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提供信用担保。
(三)创业人员互相联保(城镇3人,农村3-5人)。
(四)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第二套以上住宅等)。
(五)资产质押(企业股权、存单、债券、国库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六)探索实行资产再担保、典当担保方式。
各级担保机构可与商业担保公司、典当行签订协议,为创业借款人提供再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减免创业借款人负担,对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减免创业借款人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个体创业人员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反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提供资产抵(质)押方式办理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筹措安排资金用于担保基金的补充,提高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七、进一步规范贷款工作程序
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一)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借款申请人办理申请和相关手续时,必须亲自办理并配合做好贷前审核工作,对在金融行业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发放贷款。
(二)各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发生的每笔贷款,都要建立贷款发放回收工作台账,具体内容应包括:借款申请人名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时间、贷款偿还情况(已还款额度、逾期额度),以及借款人对逾期贷款的还款计划承诺等。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预警机制,加大力度做好到期贷款回收,特别是代偿的清欠工作。
八、推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以创业培训为依托,积极推进信用社区的认定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体系的扶持效应,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降低反担保门槛,并为其建立诚信跟踪管理档案,在信用社区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如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
(二)进一步细化信用社区的认定和考核办法,加强信用社区借款人的个人诚信跟踪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08]6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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