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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08-12-24 22:08: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采编  浏览46次 
发布一些劳动案例,相信对大家有用处!

    上班打盹扣四成工资过严  陪酒猝死按工伤待遇太宽 
    ——2008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5 
    特约撰稿  周斌 

    广州汇晟制衣厂:“卧底”员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9月1日,农民工黄伟木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向汇晟制衣厂索赔差额工资及其他各项赔偿等共计55334元。现年24岁的黄伟木到粤6年,曾辗转广、佛等地,在家具、制衣、化工等工厂打过工,自称6年来从未签过劳动合同。今年初,黄伟木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随后有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到工厂做“卧底”,收集证据举报工厂。现劳动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只要超过一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赔偿双倍工资吗?     
    【法律解读】  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需注意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规定,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衣厂送来合同,而黄伟木不愿签,那么制衣厂有权让他走人,而且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制衣厂还未与黄伟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他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黄伟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制衣厂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最多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绍兴新府山饭店:员工打一个瞌睡要扣四成工资 
    【案例回放】 
    9月16日,绍兴新府山饭店保安林某在领取工资时傻了眼,原来单位给他发放的工资只有600元,比1000元标准少了400元。后得知扣400元是因为他在8月29日值夜班时打瞌睡。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称,林某可以对此提出仲裁申请。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在上班时违纪打瞌睡,单位就可扣除其40%的工资吗?)  
    【法律解读】 
    应当说,单位是否可以对于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目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国务院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 
    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诫权,但是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经济扣罚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扣罚违纪员工工资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据此,绍兴新府山饭店对于林某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够妥当。 

    云南会泽县供电所:所长陪酒猝死家属要求算工伤 
    【案例回放】 
    9月4日,在云南省会泽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宅区的家里,陈明波还沉浸在丈夫突然离去的悲痛之中。8月15日,陈明波的丈夫、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猝死于下属的老厂乡供电所会议室内。随后家属和电力公司就王玉东的善后事宜发生了分歧,家属一致要求按工伤处理。后在当地相关领导的协调下,会泽县电力公司表示,将比照工伤处理善后事宜,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同时承担死者女儿、母亲的部分生活费用。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因公陪酒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解读】  
    此案如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死者家属总共只能得到5万元左右,而按工伤处理,待遇就要高出许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虽说陪上级领导喝酒,在一些人看来,也是一种“工作需要”,但毕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比照工伤处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某些人以检查工作为由,到基层用公款胡吃海喝,结果下属丢了性命,最终却由公家出面“全额买单”,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今年5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因孙某陪酒猝死引发的家属索赔案,结果自然不是什么比照工伤处理,而是一起喝酒者计某赔偿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法院在调解时提出,饮酒过量危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常识,孙某过量饮酒猝死,应负主要责任。在孙某饮酒过量后,计某没有尽到合理照顾的义务,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王玉东陪酒猝死自然是一个悲剧。那些与王玉东一起“检查工作”而喝酒的人,是否也应对王玉东猝死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上海某进修中心:发出聘用通知后再撤销要赔偿 
    【案例回放】 
    现年28岁的陆小姐原先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去年12月,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其中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满心欢喜的陆小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然而,就在去新单位报到的前一天,她却接到新单位要求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第二天,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进修中心称,自己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9月中旬,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万元。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发出了录用通知(offer)能再撤销吗? 
    【法律解读】 
    录用通知(offer)的法律性质为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进修中心向陆小姐发出聘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她承诺按聘用通知与进修中心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那么,发出了要约能不能再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进修中心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因为通知中明确了报道日期,陆小姐也已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即本案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陆小姐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 

    辽宁某证券公司:“炒鱿鱼”换回“无固定期合同” 
    【案例回放】 
    9月初,沈阳市仲裁委裁定,某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林东当即向经理表示反对。然而次日上班时,公司的保安表示已经接到经理的通知,不允许林东再进入办公区。无奈之下,林东只得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林东为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此案中证券公司首先不能随意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此外,只要林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券公司就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尽管林东跟公司签订过13份劳动合同,但他的有关起始时间,应从 1994年9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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