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怎么算?举例示范给你看
2018-09-10 11:35:45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加班费涉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亦是职场比较关注的话题。
加班费的计算,首先需要区分工时制,不同的工时制对应不同的计算方法。我国劳动法律对工时制作了两种大的区分: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非标准工时制又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除按照工作时间为标准,还涉及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本文仅讨论按照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大部分企业或企业的大部分岗位均是执行标准工时制,该工时制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比较多见。我们举例:劳动者月固定工资为3000元、工作日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单休(未补休)、劳动者工作1年,则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为:3000元/月÷21.75÷8×(9-8)小时×250天×150%=6465.52元。双休日单休加班费为:3000元/月÷21.75×52天×200%=14344.83元。
上述计算方式与数据解读如下: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的计算,需要先计算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下的小时工资,3000元/月÷21.75÷8即是小时工资,工作日延长加班1个小时,其中21.75天为法定月计薪天数,是一个计算常数,全年有250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应额外支付不低于150%的劳动报酬。另,关于双休日单休加班费的计算,先计算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下的日工资,3000元/月÷21.75即是日工资,21.75天同样是法定月计薪天数,是一个计算常数,全年有52周,也就是52个单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 应额外支付不低于200%的劳动报酬。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另外,关于不定时工时制度,各地还有不同的执行政策。
举例示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月固定工资为3000元、每天工作6小时、每月工作27天,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月为计算周期,则劳动者当月工作时间为162小时。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因此推导出月工作小时数为166.64小时(20.83天×8小时)。回到上文,该劳动者当月工作时间为162小时,以月为计算周期,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66.64小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如其他数据不变,该劳动者每月工作28天,则劳动者当月工作时间为168小时,以月为计算周期,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66.64小时,当月加班费为:3000元/月÷21.75÷8×(168-166.64)小时×150%=35.17元。
最后,我国全年有11天法定节假日,并且是带薪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且不存在补休或调休问题。前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43号)意见,该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关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才能确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减少争议,依法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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