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员工说「分手」,「分手费」怎么谈?
2018-08-22 15:19:16 来源:时代光华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婚姻如此,员工与企业也是如此。如果员工与企业不能好聚好散,那么应该如何在分手时理智地谈补偿?
无论是婚姻还是工作,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够长久地相伴下去,可是天下无不散的宴席,尽管悲伤又困难,但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接受“感情破裂”的事实。婚姻如此,员工与企业也是如此。如果员工与企业不能好聚好散,那么应该如何在分手时理智地谈补偿?
最近,不少HR同行向笔者咨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其实这是很基础的人力资源实操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很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在女性“三期”、员工医疗期等几种比较特殊的时期,基本上不能考虑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想节约成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冲撞法律底线的行为是愚蠢的。
当然,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解除也分为很多种,比如协商解除、到期终止合同,或者违纪解除。需要强调的是,解除劳动关系也好,终止劳动关系也好,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即使是违纪解除,一般违纪、轻微违纪都要给予员工补偿。
不予补偿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种是员工主动离职,
一种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协商解除补偿的上下限
在日常工作中,协商解除是HR遇到最多的情形。在此过程中总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状况,如果HR对相关业务不够精通,往往会受到迷惑和干扰。这里主要注意三个问题。
1.计算基数的参考标准
常有HR询问:“协商解除的补偿款数额以合同上的工资为基数行不行?我们的合同一般都是签最低工资,就是为了防止在谈补偿的时候多付钱。”实际上,不管合同怎么签,最后执行时都是按照实际工资为准。
那么,实际执行的工资怎么计算?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的构成讲得很清楚,就是员工在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能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2.协商解除的补偿标准
基本上就三种,到期终止是N,协商解除至少N+1,违法解除为2N。
为什么其他两处明确是“N”或者“2N”,唯独协商解除是“至少”呢?
一般来说,到期终止不需要协商,企业给到N就够了;违法解除是双方对解除的条件有分歧,绝大多数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最终确定企业违法解除,然后支付赔偿金。既然是仲裁或者诉讼裁判决定的,那么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但协商解除的“N+1”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并非是唯一的答案。在这个基础上,往上协商,也就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没有上限的。只要企业愿意接受。
3.补偿有无上限
从法律规定的免税的补偿金额来看,是有封顶的。具体说,免税的封顶数就是现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12个月。很多企业参照这个封顶数来给付员工补偿。这可能是误解。其实这个封顶数仅仅是免税部分,补偿数还可以高于这个金额,只是超出之后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纳税而已。所以,所谓的封顶要看从哪个角度来理解。
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补偿的条款,被很多企业诟病,主要就是因为这一条款对从高管到一线工人的无差别保护,让企业感觉不合理、不公平。
谈判取值的基本思路
HR和离职员工谈补偿,这就涉及如何谈判的问题。有些离职员工向所谓的法律专家咨询后便对企业狮子大开口。殊不知,提补偿要求也要有所依据。一般来说,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员工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或者没有较大的把握,还是不要提。毕竟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方,例外情况并不多见。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最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比如,有加班的,但是在举证方面自己确实有难度,年休假未休完等等,还有当初和企业约定的一些远期收入尚未兑现的,考虑这些因素后,在法定的N+1的基础上,再往上略加一点,但是不超过自己满打满算要拿到的钱。最好是一个折中的数额,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这样更容易被企业接受,也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员工实际上真的存在加班,或者企业方确实承诺过某些远期收入,虽然表面上可以“赖”得掉,但从道义上,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最好还是适当考虑员工方的诉求,在合理的区间里接受员工方的条件。
笔者曾接受过一个咨询。按照员工自己的测算,满打满算可以主张2.6万的各种补偿款,但是当下能确定的只有1.3万。这位员工来咨询该怎么和企业谈。笔者给出的建议就是,在1.6万到2.2万之间任何数字都是可以接受的。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是1.6万。应该说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其实,离职补偿金额就是靠企业和员工双方在一个区间里谈判,在这个区间里各自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然后达成一致。要考虑的因素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如何规定,还要把过去在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一些情况考虑进来。
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在谈判过程中都要把握好尺度,不要过于贪婪——非得自己全赢,对方全输,或者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不依不饶。双方应该在谈价开始就把握好尺度,让对方感觉到自己是有诚意的,否则也就失去了谈判的基础。
别把辞职面谈变成吵架
在员工与企业的各种分手戏中,最令HR尴尬的莫过于辞退员工了。曾有一名HR向我诉苦:“明明是用人部门想要辞退员工,结果我和员工谈完之后,这位员工却把怨气撒到我身上,竟然把我从微信里拉黑了。”HR表示自己很无辜,很无奈,但也应该认真反思一下,为什么自己和员工谈过之后不但没达到好聚好散的效果,反而害自己成了“背锅侠”?
●谈话前要有所准备
俗话说,“一颗红心,两种准备。”辞退员工时,至少要有A、B两套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HR在与员工谈辞退前要了解很多情况。比如,这个员工是从什么时候入职的?在部门从事哪些工作?他以往的工作表现如何?目前发生了什么状况导致部门不肯接纳他?提出辞退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如果涉及高管离职,那可能还要涉及离职审计等步骤。
HR在了解情况时要注意,不能只向一个人询问,而是要多渠道了解情况。比如可以查看员工档案,向其同事打听,不要只听部门领导的一面之词。要知道,无论职级多高,能做到完全公正、公平、客观的人毕竟是极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普通人就有普通人的通病,我们不能保证部门领导在讲述辞退理由时,不带有个人情绪和主观偏见。
当HR把各种情况都了解清楚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在心里快速形成一个谈话策略和方案,然后再去与员工面谈。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万事了然于胸。当然,在形成谈话方案和策略的同时,最好要有各种备案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只凭一套方案打天下,没有以防万一的预案,也可能让谈话功亏一篑。
如果HR对部门内部的具体情况均不了解,就贸然前去找员工面谈,效果通常不会太好,甚至会将面谈变成对员工的单方面批评会。在一方批评另一方辩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争吵,激化矛盾。如此“面谈”,HR被员工“拉黑”也就不稀奇了。
●平等的态度
企业辞退员工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对员工的工作不满意。此外就是公司架构调整,岗位缩编、取消,还有项目结束遣散等等原因。
一般来说,岗位取消和部门遣散这类辞退理由公司都有相关的补偿预算,在辞退前也会有种种前兆,因此,员工对于此类辞退一般会有心理准备。但如果公司不愿意给足补偿,或者预算有限,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这种情况下去和员工面谈的确很考验HR的智慧。虽然员工有被公司辞退的思想准备,但是如果没有足额补偿,也会产生矛盾。
但是,对工作表现不满意而辞退员工的情形,员工基本上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当员工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忽然被HR找去谈话,说要辞退他,这种情况员工本来在情绪上就有抵触,如果HR不讲究谈话策略,势必会引发矛盾。不幸的是,辞退面谈不当激化矛盾的现象在企业里时有发生。
HR在找员工谈话时,千万不要居高临下,给员工留下盛气凌人的印象,更不要开口就数落员工的各种不是,而是要从近期的工作切入,循序渐进地谈。语气要和缓,态度要平等。
●原则性和灵活性
HR不管内心对员工有多大的看法,或者有多同情,有一条底线要清楚,就是要保持冷静,不要感情用事,否则会适得其反。工作就要有工作的态度。公司定下来的预案不能随便打破,除非预案本身存在很大的问题,或者公司授权HR可以和员工进行一定限度的谈判,否则HR最好不要私自打破公司的底线。在底线之内,则全看HR的谈话技巧和水平了。
这种谈话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和方法,都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总的原则就是心平气和、就事论事、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员工的确存在重大违纪的行为,那无非就是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如果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员工自己都感觉理亏的话,也好谈些。怕就怕员工没感觉自己做错什么,部门领导或者公司老板却气得不行,非要将其开除不可。这时候,HR就要想办法解决问题,除了在情绪上对员工进行安抚,还要帮助员工找些出路。特别是有些时候的确不是员工的错,甚至员工是替部门“背锅”,这种情况更要注意,HR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快速帮助员工落实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提供一些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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