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不可任性而为
2017-11-13 15:49:16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劳动法律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很多企业和员工包括部分执法者并不懂得其中的不同。
陈某贤于1997年10月6日入职汇丰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从200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汇丰公司先后两次向陈某贤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陈某贤恢复其原工作岗位,职位、待遇不变。陈某贤在《限期返岗通知书》落款处签署“本人陈某贤不考虑返岗安排”。汇丰公司以陈某贤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先后向陈某贤发出两份《书面警告》。2016年5月,汇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陈某贤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汇丰公司向陈某贤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陈某贤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陈某贤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33.46元,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驳回了陈某贤全部申诉请求。一审法院对陈某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诉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2017年8月17日判决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贤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驳回了陈某贤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不支持陈某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公司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离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换句话说,如果书面离职证明书描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劳动者的能力,有可能伤害劳动者的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劳动法律上讲一般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最严厉的内部行政处分,要书面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但并不包括职工提出辞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无论因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无论什么原因离职,都需要原企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又称《离职证明》,但有的企业偏偏喜欢在《离职证明》上写入对员工的负面评价,如“员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等。对员工来说,没有企业开具的《离职证明》会妨碍档案办理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但如果中间加入对员工的负面评价就像在其中放了个“苍蝇”。
劳动法律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很多企业和员工包括部分执法者并不懂得其中的不同。《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在其中加入对离职员工的负面评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怎么去纠正企业在《离职证明》中写入的对职工的“负面评价”?上述的案例提醒了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去纠正,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任性,否则会被告上法庭。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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