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勤应该如何核算工资
2015-09-30 16:02:18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工作日的计算: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案例】
赵丽在公司办公室工作,2-3月份,因个人有事,赵丽请了三天假。休假时间正好是2月28日一天,3月1、2日两天。
赵丽的月工资标准是6000元。2、3月份的工资表出来后,赵丽发现,2月份休了这一天,公司扣了她400元。3月份缺勤的这两天,公司扣了她552元。为什么同样的休假扣款标准不一样?
为此赵丽找到了人事部,人事部的解释是:公司在核算员工工资的时候,采用缺勤扣款的方式。2月份有15个工作日,每缺勤一天扣工资的1/15,赵丽缺勤一天,扣400元。而3月份有22个工作日,根据国家计薪日的规定,按照21.75天计算,每缺勤一天,扣1/21.75的工资,所以扣了552元。
赵丽提出,2月份也应该按照21.75个工作日计算,缺勤一天扣276元。人事部的回答是:2月份总共就15个工作日,按这样算,员工2月份一天班不上,公司还要给发6天多的钱,当然是不对的。所以不能这么算。
本案例中为什么两个月缺勤扣款的标准不同?公司在操作中是否存在着问题?
【知识点】
知识点一:工作日的计算: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同时规定了日工资的折算方法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知识点二:《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知识点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案例分析】
在以上的案例中,公司在确定扣款标准时,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2月份的法定假日未计划在计薪日中。公司计算2月份工资时,按照15个工作日计算的,而国家法定的三天假日没有考虑为带薪假期,这明显是不对的。
问题二:2、3月份采用了不同的计薪标准。2、3月份公司都采用了有利于公司的扣款方式,但两个月标准不同,这也是不妥的。
虽然国家只规定了员工日工资、时工资的和月计薪天数,但并没有详细说明企业应该如何掌握考勤及工资的发放。所以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两种工资发放的形式:
(1)缺勤扣款。以员工月工资为标准,每出勤少一天,扣一天的工资。
(2)出勤发款。以员工月工资为标准,每出勤一天,发一天的工资。
这两种方法都是合理的。但不同的计薪方式所代表的计薪概念是不同的。
按月计薪,缺勤扣款的方式是按月计薪的方式。出勤发款的方式实质上是按日计薪。所以两者在薪酬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企业是按月计薪的方式,而且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也确保了双方是一个长期合作的关系,按月计薪也是较按日计薪更为合理。而实际按日计薪的方式,则更多地出现在临时性工作中。
既然采用按月计薪的方式,那么在上例中2、3月份按照哪种计薪方式是合理的呢?
上例中2月份的情况,当月工作日15天,春节法定假3天,所以计薪日为18天,少于国家规定的21.75天。如果按照第一种缺勤扣款的方式,正常情况下,缺勤一天所应扣的款,按照计薪日计算应为6000元/18天=333元。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日计算为6000/21.75=276元。既然两个都合理,是否企业会按照实际计薪日核算呢?也不尽然,以3月份为例。工作日是22天,计薪日也是22天。按照计薪日计算扣款,每天标准为6000元/22天=273元。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日计薪则为6000元/21.75天=277元。则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日扣款的标准又高于了当月实际计薪日标准。同样有问题,在其它月份也会出现。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年中按月核算,有大月和小月之分。所以有的月份工作日多,而有的月份工作日少。如果综合全年来考虑,则全年工作日为261天,赵丽月工资合计为72000元。则每日工资为72000元/261天=276元。这个计算方法方法与按21.75天工作日计算的标准是一致的。这个标准也可以避免员工在不同时间休息造成的扣款标准不一的问题。
但是,如果企业按照21.75天计算工作日,那么在2月份,是否真得会出现公司人事部所说的“员工2月份一天班不上,公司还要给发6天多的钱”的问题。如果按照字面理解这样的问题就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在考勤或薪酬制度中会设计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员工当月出勤不足10日的,月实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月工资标准的50%。”以此来约束缺勤过多的情况。
【改进建议】
针对公司的问题,建议公司改进有关工作如下:
一、改正法定假日不计入计薪日的问题。这一点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
二、制定薪酬发放的统一标准。薪酬发放的标准应该统一,表现形式就是具体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有了统一的制度,才有可能避免本例中公司在核定不同月份时采用不同薪酬标准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按每月实际计薪日扣款的方式,但从效果来看,企业应该采用与绝大多数企业相一致的按照21.75天工作日作为扣款基数的方式。
三、在制度中规定薪酬核定的出勤天数限制。例如:员工出勤不足10天的,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月工资标准的50%;不足15天的,不得超过月工资标准的75%。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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