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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民工维权引发自救性犯罪

2015-09-24 11:10:54  来源:劳动法宝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致诚中心”)日前发布报告称,犯罪农民工多为侵犯财产类型,占调查总数的55.5%;其次是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占22.9%。而许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乏法律常识,在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调查显示,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致诚中心”)日前发布报告称,犯罪农民工多为侵犯财产类型,占调查总数的55.5%;其次是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占22.9%。而许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乏法律常识,在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北京致诚中心于2012年开始为涉嫌犯罪的农民工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截至2014年底,已为194名农民工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其中78.8%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对案情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农民工共涉及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抢劫等18种罪名,类型多样、背景复杂。尤其是,毒品犯罪的数量较以往有明显增长。
 
    据北京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在犯罪农民工中,16.3%属“自救性”犯罪,即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维权无果或上告无门后,对于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主体甚至社会产生了仇恨和报复的心理,以犯罪等极端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农民工维权可能引发的自救性犯罪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统计发现,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农民工个人的力量有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选择纠结多人集体闹事,吸引社会关注,从而期望倒逼问题解决。
 
    北京致诚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犯罪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许多农民工甚至没有完成义务教育。该中心一项统计表明,犯罪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于农民工整体受教育水平,初中文化水平人数最多,占60.87%;小学文化水平占26.96%;5.22%为文盲。
 
    同时,农民工刑事犯罪趋于年轻化。从统计结果来看,89.8%的犯罪农民工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而18岁至29岁是犯罪主要年龄段,所占比例为43.2%。
 
    一些农民工的犯罪行为在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触犯了法律。时福茂认为,农民工犯罪有其自身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让许多农民工看不到希望,继而对城市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加之缺乏法律常识,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佟丽华认为,要控制农民工的犯罪率,应当从强化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保障、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多个方面来同步推进。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并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犯罪有五类原因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曾开展关于农民工刑事案件的统计工作。研究发现,农民工犯罪原因大致为五种类型:经济困难;工作原因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
 
    经济困难导致犯罪
 
    一些犯罪农民工因经济困难,甚至生活无以为继,才选择了采取盗窃等行为解决燃眉之急。
 
    例如:从新疆到太原打工的阿某,因没有找到事情做,身上带的钱花完了,就尾随被害人盗窃手机一部;肖某因家中母亲生病住院,十分需要用钱,情急之下将公司仓库中的财物盗出,售得2390元;裴某在北京某歌厅当服务生,因老板一直没有发工资,身上没有钱了,便伙同其他四人,先后两次对路上的行人实施抢劫。
因工作关系引发犯罪
 
    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会与雇主、服务对象、本单位的同事和外单位的同业竞争者等发生工作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引发犯罪。这一类型在农民工犯罪案件中十分多见。
 
    例如:刘某兄弟跟着包工头干装修,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兄弟二人将包工头打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孙某在春节前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在被老板多次拒绝发工资后,孙某趁老板熟睡之机偷走现金4500元,涉嫌盗窃罪;宾馆服务员杨某受到顾客欺负,一气之下盗走顾客价值3万元的首饰,报复变成了犯罪。
 
    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实施犯罪
 
    北京致诚中心调查发现,农民工远离家乡的熟人社会到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在城市陌生的环境中孤立无援。因此,一些农民工与处境相似的其他农民工结伴,有为“哥们儿义气”而丧失是非观念,盲目地为朋友参与打架、斗殴、抢劫等犯罪行为,也有被处于强势地位的农民工胁迫实施犯罪的。据了解,被胁迫和利用的农民工往往是经济不独立的青少年农民工。
 
    例如:王某在网吧认识了一个社会青年,不到1个月,两个“小哥们儿”便商量一起偷自行车挣钱。某日,王某在北京某商场自行车停放处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邢某和屈某认识半年后,便在屈某的诱导下,共同在马路上对四人实施持刀抢劫,将两名被害人捅伤。
 
    在生活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
 
    农民工在生活中由于不当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容易与他人产生矛盾并引发犯罪。其特点是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农民工产生激动情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田某故意伤害案。他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本想吓唬妻子,结果却用匕首戳妻子四刀致其重伤。又如,孙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刘某曾多次带领打手前往孙某家中索要欠债。某日,孙某得知刘某又要到其家要钱,就准备了一把菜刀。当刘某出现在孙某家中时,孙某便用刀将刘某砍伤。案发后,孙某依然怨气难消:“都怪她逼我太狠……”
 
    法制观念淡薄
 
    农民工因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规则缺乏基本认识,容易导致犯罪。一项调查显示,83.4%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在犯罪时,44.1%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53.8%的意识到是在犯罪,但是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
 
    例如:16岁的农民工赵某在某KTV做服务员,某天,他找同事玩,见同事的宿舍门开着,房间无人,就将屋里桌上的DELL笔记本电脑拿走,价值1890元。案发后,赵某交代,他实施犯罪时就想着自己拿着玩,没怎么多想,抱着侥幸心理,谁知却成了“盗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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