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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未办理有效请假手续 被认定旷工开除

2015-07-31 15:27:13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考虑到孕期女职工身体情况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如:产检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关系等。但相关权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遵守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前提。

    付妍在一家科技公司的人事部做人事专员,工作一年便怀孕休假,让她没想到的是:当初她为了图方便,采用了QQ请假的方式,现在公司认为她请假流程违规,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昨天,记者从沙坪坝区法院了解到这起“职场斗”的故事,希望更多职场年轻人从中汲取教训,学会合理合规的请假。
 
    公司

    请假流程违规,视为旷工
 
    2013年8月,付妍进入沙坪坝某科技集团公司工作,在人事部做人事专员,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付妍继续在单位上班。几个月后,付妍怀孕。次年11月底,医生说胎儿不稳定,她需要休假一个月,“能不走动尽量不要到处走动。”
 
    于是,付妍打电话给主管万莉请假,万莉让她再给公司法务知会一声,付妍就在QQ上与法务人员陈立进行了沟通。付妍以为请假通过了,就放心在家养胎。
 
    但从12月1日起,公司再没发工资。今年初,公司向付妍邮寄了《员工违纪处理通知单》,告知从12月1日起,在没有有效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依规章视同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先后闹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
 
    付妍委托律师起诉公司,索赔各类费用共计2.8万元。但公司提出,付妍完全不依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公司的理由有几点:第一,付妍入职后一周,公司开行政会议,传阅了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会议纪要有付妍签字,说明她知道单位纪律。第二,公司章程里规定,因疾病或重大事故,须于请假当天向主管电话通知,并于上班三天内销假。请假1-3天的,由主管核准;请假3天以上,由集团人事经理审批;请假5天(含)以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因此,付妍的请假流程不合规章,解除合同并无不妥。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违法,仅认定2个月零7天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判决该公司支付付妍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共计7000多元。
 
    一审判决于7月生效,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
 
    怀孕时请假也要遵守程序
 
    承办法官说,考虑到孕期女职工身体情况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如:产检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关系等。但相关权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遵守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前提。
 
    若孕期职工一味强调自身权益,怠于履行基本的请假手续,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届时,单位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如请病假,需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书;请事假,需得到单位的准许,否则可能构成旷工。
 
    另一方面,单位不能拒收、拒看、拒批员工上交的医嘱等请假材料,不得制造莫须有的旷工假象。
 
    付妍的律师宋国章告诉记者,其实双方各自都有瑕疵,原本打算上诉的,但付妍感觉身心俱疲,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不过,请假程序中的瑕疵,原本可以避免的,希望其他职场人汲取教训。
 
    同样是怀孕休假

    她俩的境遇差别大

    疏于办理请假手续

    她被认定旷工
 
    连续旷工4天被单位开除,28岁的唐娇(化名)以当时怀有身孕,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某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5月,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娇的诉讼请求。法官解释,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公司是以唐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
 
    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准妈妈维权获支持
 
    张女士是某销售公司的销售总监,36岁怀孕时已是一名高龄产妇,医生建议她暂停工作、在家保胎。张女士的丈夫随即将诊断证明书提交给公司代为请假。之后,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持续不佳,医生要求张女士继续在家休养。然而,不管张女士如何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均拒绝,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认定,张女士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事实,销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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