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能视而不见
2015-07-28 14:41:31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入伏后,全国多地气温普遍升高,陆续进入“蒸烤”模式,局部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高温津贴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入伏后,全国多地气温普遍升高,陆续进入“蒸烤”模式,局部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高温津贴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以“绿豆汤替代津贴”“明发津贴暗扣工资”等问题。
2007年6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高温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到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高温津贴发放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可获得高温津贴。
有的省市在相关规定中,还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大。比如,山东省将高温津贴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两类,明确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高温津贴发放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按日计算发放。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省市均为在规定的发放月份中按月发放;湖北、海南等省份则是根据气温超过35℃的天数,按日计算发放。
此外,广东、福建等省份既确定了按月发放标准,同时又折算出按日核算的津贴标准,供用人单位自由选择。如福建省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中,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在规定可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中,多数省份确定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只有海南省明确在4月至10月之间,均可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统计发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各省区市间千差万别。查阅已公布的津贴发放标准,按日计算的省市中,最高是天津市现行的每人每天24元;按月发放的省市中,相对较高的江西和山西两省均达每人每月240元。
还有一些地区则是划定津贴标准区域,或者根据气温区间设定不同津贴标准。比如广西明确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重庆则规定日最高气温在35℃至37℃之间,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37℃至40℃时不低于10元,40℃以上时不低于15元。
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自身成本中列支。这项规定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落实较好,但在很多建筑、快递等行业往往无法“落地”。
一些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更是对高温津贴“视而不见”。北京市一家私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按规定,企业应该为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但现在企业人工开支成本高,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就意味着利润减少,因此,“企业往往只是调整作息时间,或发点饮料、避暑药,稍微意思一下。”然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一些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规定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补贴的,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还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多地高温津贴因标准长期未调整,因此成为不少劳动者眼中的“鸡肋”。
目前,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实施的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标准,还是源于2006年出台的文件,标准近10年未调整;广东省现行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也是依据2007年颁布的文件。
针对高温津贴难享受、标准低等问题,目前,湖北、河南等地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中,特地将高温津贴纳入检查内容,督促各类企业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天津市明确高温津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动态调整。
“发放高温津贴属于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推进各地各行业不折不扣地落实高温津贴等高温保护政策,关键还得靠法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一方面,应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调整机制从部门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形成类似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兜底”;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提高企业或单位拒不执行高温津贴相关规定的成本,减少违规现象。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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