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春节工”的维权提示
2015-02-27 15:24:49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过年,一些餐饮店、宾馆、商场、超市等服务行业出现用工荒。尽管十天半个月的收入可抵平时一个月工资,但应聘者仍然不多,于是,“春节工”大受欢迎。
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过年,一些餐饮店、宾馆、商场、超市等服务行业出现用工荒。尽管十天半个月的收入可抵平时一个月工资,但应聘者仍然不多,于是,“春节工”大受欢迎。据了解,不少“春节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无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加班费、奖金,自嘲“全裸”,权益受到损害。对于这些“全裸”“春节工”,《工人日报》给些维权提示。
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
案例:春节前,农民老齐、老吴经人介绍到城里一公司仓库当夜间巡查员。每天两个人倒班,一班12小时,每班工资100元。初一到十五,用工15天,工资1500元。对于养老保险,公司先说工期短没有保险,后又说保险在工资里。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等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短期工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在工资里”的说法是违法的。
工作中受伤 ,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节前快递业务繁忙,刘某经人介绍到快递公司帮忙。说定每天工资100元,工作时间半个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期间,因雪大、路滑,他骑着电动三轮车翻入路边深沟,身受重伤。公司没给刘某上工伤保险,以“短期用工”、“工作时间短”为由,不给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拒绝承担医疗费。
评析:不管短期工还是长期工,服从公司的管理,为公司的经营、按公司的指派劳动,公司与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刘某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非因工患病,应享受医疗保险
案例:节前城市酒店订餐较热,王某前来帮厨。约定每日从9点工作到凌晨2点,工作15日,工资2000元。一天,他下班回到出租屋,突然排尿困难,动了手术。为此花去2万多元。出院后他要求报销,酒店领导予以拒绝。
评析:王与酒店约定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其劳动关系是一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酒店应当为他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缴不缴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强制征缴。用人单位不缴保险费,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缴没缴医疗保险费前,由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房公积金与户籍无关
案例:春节期间大型商场格外繁忙,钱某到电器超市当了一名送货工。半个月后,超市和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公司没给他缴纳住房公积金。他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遭到拒绝。
评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户籍无关,以户籍为由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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