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2014-03-06 15:59:00 来源:中工网 作者:王香阑 浏览46次
国家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并写进了法律:《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案例:
“到北京十来天了,参加了四五场招聘会,可现在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说这话的叫赵颖,去年大学毕业时没找到专业对口单位,就听了父母的劝说,入职到一家经贸公司做行政。干了几个月后,她对工作实在提不起兴趣,便在春节前辞了职。
“我学的是电气,属于热门专业,应该好找工作,我们班大部分男生找的工作都对口,唯独到我这儿,需要电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都嫌我是女的。春节后是招聘高峰,本以为机会多,没想到看上的企业都是限招男性。”赵颖告诉记者,她同宿舍的一位同学,去年就因为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最后索性不找了,改去考研。
赵颖学的电气专业属于理工科,女生学这个的很少,她觉得这恰恰是自己的优势:“我们比男生细心,而且干起活来更踏实。那些招聘快递员、保安员、外卖送餐等岗位的单位,如果只招男性我能理解,但电气这种技术岗位没必要非得全是男性嘛。”
针对赵颖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一位招聘负责人,他说:“如果招女生,大学毕业时她们已经20多岁了,谈恋爱、结婚,接着就是生小孩。现在政策是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就能生二胎,要是招聘的女职工再生两个孩子,这加起来得耽误多少工作啊。而且在她们怀孕到生育、哺乳这段时间里,还不能跟她们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领导说了,有些岗位招聘只限男性。”
点评:
武丽君说,招聘中歧视女性应受罚。
国家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并写进了法律:《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为了女大学生能顺利找到工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相关单位因涉嫌就业歧视,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所以,当女性求职遇到只招男性、男性优先等性别歧视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yuanpf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