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招录必做的准备工作
2014-02-21 15:51:08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作者:上海虹口人事仲裁院 浏览46次
录用,发生在面试等甄选环节之后、正式确认录取之前,是一段全新劳动关系开启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企业最后对员工各方面的了解、审查等工作
录用,发生在面试等甄选环节之后、正式确认录取之前,是一段全新劳动关系开启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企业最后对员工各方面的了解、审查等工作,严格来说,上述过程并非履行劳动关系的一部分,但忽视这一环节会对企业的管理埋下隐患,可谓是招用人员的最后一道门槛。本文主要介绍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一名新员工前的一些重要准备工作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录用一个新员工的注意事项
1、对员工应聘材料审查:
教育信息:审查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的真伪等;
就业信息:审查拟录用的员工是否已从原单位离职,可采用要求其提交退工单或前一就职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方法。
健康信息:审查拟录用员工的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要求。
2、背景调查:
审查拟录用人员的个人属性,了解其是属于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抑或是协保人员等,针对不同的人员属性采用相适应的管理方法。
如今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在正式录用并履行后才发现劳动者学历或身体情况等方面不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此时用人单位轻则需要重新招聘合适的员工,提高用人成本,重则还需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甚至赔偿损失等。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前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各项信息,根据不同的人员采用合法、合理且合适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yuanpf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