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妊娠为由而随意降薪
2013-11-02 15:33:52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
去年艳艳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一万两千元。今年艳艳已怀孕五个月,公司以艳艳已经怀孕工作量相应下降为由将艳艳月薪减为八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被法律允许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公司将艳艳月薪减为八千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艳艳协商一致。未经本人同意,公司不得降低艳艳的工资。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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