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我省根据《通知》精神,在总结近年来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为了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我们把省政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介绍如下:
1、我省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程中,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我省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3、我省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2006年至2008年,全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省新增城镇新增就业180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4、什么是《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按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5、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5)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6、持《再就业优惠》的人员,可享受哪些方面的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时,可在就业所在地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免税、费扶持,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扶持。
7、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哪些人?
《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以及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
8、《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9、《再就业优惠证》及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会得到哪些扶持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1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哪些?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2、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13、对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有哪些政策?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上述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就业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就业困难对象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上要予以注明。
14、 被征地农村劳动力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15、 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就业前的适应性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贴。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16、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哪些优惠政策?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 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7、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何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18、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0、“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怎样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21、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2、有关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期限到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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