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与民生有关,而职场则成为体现民生维权的重要战场。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市场、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结合目前在职场中出现的一些案例,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永无止境的“试用期”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如今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
一年前,徐女士通过网络求职,应聘到我市某贸易公司行政助理的岗位。面试通过后,徐女士被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100 元,转正后为2300元。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该公司却告诉徐女士,她的工作能力没有达到要求,公司决定再试用三个月,或者徐女士自行离职。徐女士决定继续试用。然而,半年后,公司依然没有给徐女士转正。离开公司后,徐女士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助理。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招聘是虚揽财是实
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敛取不义之财。
吴先生上大学时,学的是计算机信息专业,毕业后他收到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通知,岗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14天的培训,培训费用是800元。当培训结束后,吴先生却被告知他的条件与公司所招人员条件不符,未被录用。吴先生致电该公司的母公司时,才知这家网络技术公司与他们一点关系也没有。
专家提醒,劳动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笔试变成“免费劳动”
近来,在一些专业技术和创意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智力陷阱”。极少数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薛女士是软件专业毕业,在参加一家软件公司的考试时,薛女士遭遇了“智力陷阱”。初试合格后,薛女士进入笔试阶段。笔试要求薛女士上机编写一段程序,时间不限。笔试结束后,薛女士与其他几个求职者都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在交流中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他们笔试的内容并不相同,而且这些程序恰巧能整合成一个项目……
专家提示,招聘方以招聘为由而窃取智力成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智力陷阱”是指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专家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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