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教训给后发国家提供了难得经验:在建立工会的同时,完全可以直接进入劳资均衡、合情合理的劳工立法,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制约劳资双方,以避免先发国家曾经有过的劳工悲惨状况,也尽量跳过劳资血腥冲突阶段。2011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大楼被民主党支持者们团团围住,他们不仅抗议,据新闻报道,他们还参与掩护民主党参议员离开大楼到外面隐藏。风波扩散到各地,连奥巴马总统都被惹出来表了态。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是威州新州长沃尔克(Scott Walker)惹的祸。去年选州长,前任弃选,经一番较量,桂冠落在了共和党的沃尔克头上,成了去年中期选举共和党“变天”成果之一。显然这里的民众知道自己在选择什么。沃尔克上任前,就已经几度因其党派立场鲜明,成为新闻焦点。他一上任,就以州政府财政赤字为由,提出了州工会法修订案:要求政府雇员为健保支付工资的12.5%、为养老金支付5.8%;薪金增长要超过消费品物价指数的涨幅,必须由州议会批准;取消州政府雇员工会的集体谈判权。
州议会众院已在一片抗议声中通过了修订案,就等参院表决。该州共和、民主两党参员比例是十九比十四,这是个以党派观点两分的提案,按说没有什么挣扎空间。可是民主党议员立即发现一个简单方法:州法律规定,必须有二十名议员出席,方可启动表决程序,现在,他们全部逃掉,议会就缺一名议员而无法投票。于是,十四名民主党议员聪明地跑到邻州,超越了本州警察“拿”他们回来上班的执法权限。大厅里少一人,投票只好僵在那里。当然,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议员又不是难民,早晚要回来履行职责。这是拖延,也是政治宣传的权宜之计。
那么,远距离的观众一定会好奇,州政府也是政府,凭什么干预工会呢?这其实是个极为特别的案例:此修正案只涉及“州政府雇员的工会”,这个修正案并不涉及政府雇员外的一般私营企业雇员,不涉及一般劳资关系。
就是说,州长领导州政府行政分支,相当于CEO,代表着一个变相“资方”,在和自己的雇员代表,即政府雇员工会对决。而CEO的后台“资方”不是别人,正是州议会所代表的纳税大众,大众才是真正的老板。正因为如此,美国历史上曾经一直不认为政府雇员是应该有工会的,政府雇员的工会组织权,还是1962年肯尼迪总统签署一项行政命令才得到确认的。但是,并没有赋予他们罢工权。
这个案例的通俗版是:现在,州政府赤字高达三十六亿美元,弄不好要破产,广大人民群众急了,决定选个厉害点的CEO来整治一下,这个CEO上来一看很生气,手下政府雇员不但福利样样超过私营企业,薪水都高出30%。于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宣布先拿政府开刀,先限制一万七千五百名政府雇员的薪水,先对政府雇员代表(工会)限权,不准来吵着说要加薪加福利。所以有点可笑,这个劳“资”纠纷,算起来居然是个廉政措施。这个修正案通过,也不会让人感觉太奇怪。
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可冲突的呢?冲突也很自然。一方面,政府雇员自我感觉也是劳动者,凭什么因为雇主特殊,自己就要失去别人所拥有的权利?另外,是有关福利的普遍规律,没人会嫌自己工资太高福利太好;工资福利异常增长,超越平均水平,反应总是暗暗窃喜,不会觉得不合理。可是,轮到要减,非抗争不可。这是法国这样的高福利国家去年酿成大规模骚乱的原因。矛盾冲突甚至还在奥巴马总统身上汇集,一方面,他和白宫发言人都在这一事件中支持威州工会,另一方面,在联邦政府他就是那个CEO,相当于沃尔克在威州的位置,所以,他也刚刚在联邦财政预算中提出,要冻结联邦雇员两年的工资,当然,也引发了工会的不满和抗议。
就普遍意义的工会来说,两个世纪以来,工会是产业大军的代表。所以,工会权利是如此敏感,涉及工会,都是敏感议题。这一次,是第一次有州立法涉及取消政府雇员工会的谈判权,自然会有人提出,这个特例是不是会成为一个突破口,会不会打破劳资权利的平衡? 至于赤字怎么办?马上有人提出另一端的解决方案:“固定开支,税收富人。”这就是复杂的劳资关系,它以具体操作调节的动态平衡。这在美国劳工立法过程中最能体现。威州议题其实是个特例,而印第安纳州最近的立法争端,更具象征意义。
印第安纳州的议员也跑了
与威州议员“逃跑”差不多同时,印第安纳州的民主党议员也跑了。起因也是和工会有关的立法,但又完全不是一回事。他们逃跑是抗避印州议会对《工作权利法》(Right-to-work)的立法提案。这是涉及本州全体雇员的立法。
说起来有点绕的,所谓《工作权利法案》,是依托在联邦《劳资关系法》,也称为《塔夫托-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之下的一个州法律。《劳资关系法》规定,假如某州通过了《工作权利法》,那么这个州的工会就不能再要求雇主签“工会工厂”合约。而所谓“工会工厂”,就是一个老板的企业,变得像是工会开的厂子一样,所有雇工都必须缴纳会费成为工会会员,否则不能被老板雇用。这个立法名称,就是指在《工作权利法》之下,一个工人假如选择不参加工会,也有“工作权利”的意思。它的产生是美国历史长期劳资关系调整、以求动态平衡的结果。
话还要从头说起。
自现代工业革命以来,两三百年,劳资关系永远是现代国家的最基本敏感点。在新兴工业国家,资方都在最初占绝对优势,劳方都是分散而弱小。举个极端例子,在工业革命的鼻祖英国,一开始资方为了压低成本,曾经把工资压了又压,在英国的博尔顿织工,1795年的平均周薪是三十三先令;二十年后的1815年,减为十四先令;到1829年到1834年间,竟然只剩下净收入四先令多一点。所以,当时的英国纺织厂大量招收妇女儿童,有时占到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图的就是廉价、不容易闹事。直到发展出工会,分散弱小的劳工才突然强大起来。中文所称“工会”一词,在英语中,就是“联合”。这次威斯康星州抗议者打出标语:“联合起来,我们谈判;分散开来,我们要饭。”虽然他们的争端是个特例,可是,这标语总结“劳工集体谈判权”,还是很经典。
美国工业快速“起飞”,主要在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之后。可工业发展在此之前就开始了。美国劳工工资相对比欧洲高很多,活路相对也多,最初的劳资冲突没有欧洲严重。美国很早就有了工会。一开始只是保护本行业的行会,随着工业发展,也开始演化成了现代工会,向业主提出保护自己的要求。作为先发社会,西方工业革命遇到很多“第一次”,例如,当时世界上就还没有发明出“几小时工作制”的概念,也没有限雇童工等等,因为工业雇用的习惯最初是延续以前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也没人想过必须有最低工资等等的法律规定,给多少钱、干几小时,理所当然是老板说了算。在美国,就连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的十小时工作制,还是在1834年,美国成立第一个全国总工会,作为国会议员的第一任总工会主席说服总统,才制定下来。
1835年,新泽西州出现要求限时十一小时工作的童工罢工。当时,现代意义的罢工,也是新事物,合法还是非法,也曾经是个问题。一开始,在美国工会组织罢工不仅不合法,还把这种“有组织破坏生产”看作是“有组织犯罪”。
可是,早在南北战争之前的1842年,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雷姆尔·萧,已经在“联邦诉亨特”一案中,作出了关于波士顿鞋业工会领导罢工的一个历史性裁决。法官依据“结社自由”,裁定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且裁定,工会不能强迫工人罢工,却有权号召工人罢工。既然这次鞋业工会只是号召而不是强迫罢工,作为被告的工会组织者就是合法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与欧洲相比,这极具美国特色,就是从一开始,就由独立中立的司法介入,根据宪法来给劳资冲突给出一个裁决。
这个裁决下,美国工会力量大增,相比欧洲旧大陆,虽然工人运动不算风起云涌,但也是迅速强大。
争的就是钱
裁决是在1842年,涉及的罢工行为是1839年。有意思的是,波士顿鞋业工人工会的罢工原因,就和今天印第安纳州提议《工作权利法》的内容有关,罢工不是为改善工作条件,而是抗议业主破坏“工会工厂”,即雇用了非工会的工人。争议的要害就是作为工会经费的钱。
虽然司法已经裁定工会和罢工都合法,可是罢工就是在拼钱。当时罢工还是工会的主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杀手锏。罢工能否坚持,关键就看工会能不能在罢工期间给工人发生活费。工会钱越多,能够坚持的时间越长,资方受不了长期停产损失,就可能妥协。会费是工会的一个重要财源。例如1892年卡内基钢铁公司工人罢工,当时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AA)就实力很强,积累了雄厚的运作资金,地方工会拥有十四万六千美元的积蓄。当时工人工资很低,工会的积蓄足以把罢工坚持得旷日持久。那场罢工坚持了一百四十三天。起因也是雇主要废除三年前签下的包括“工会工厂”在内的工会条约。
问题是,劳资双方显然是“成对”出现的,整垮了企业,劳工就没有饭碗,大企业垮台甚至会重创经济。如卡内基联合钢铁公司一家,其产量就曾经超过整个英国的钢产量。所以,在美国罢工越演越烈的情况下,美国衡平法院开始动用劳工禁制令:只要企业能够令法院相信,再继续停产就可能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衡平法院无需陪审团和听证,就有权立即签发有限(暂时)禁令。1894年铁路大罢工,最终导致全国多条线路瘫痪,克利夫兰总统束手无策,最后调动军队干预。司法部长申请到了法院禁制令,而领导罢工的工会头头德布斯收到禁令却不予理睬,法院判决德布斯为藐视法庭罪。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以全票一致通过,裁定下级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虽然罪名不大,德布斯只有六个月刑期,可是,这一判例使得企业对付罢工,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时间,禁制令满天飞。
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以立法来达到保护劳工权益的目标。例如1898年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犹他州的一项立法,确认从事繁重和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拥有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利。
劳工立法是左右平衡的天平
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劳资双方仍在激烈博弈。1890年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资方不失时机地指称:工会要求每个雇员必须参加工会,是垄断劳力市场,引《反托拉斯法》作为限制“工会工厂”的依据,还在不少案子中胜诉。1914年,国会终于通过《克莱顿法案》,明确了垄断法的对象与劳力无关。天平又一次倾斜回来。
1926年国会通过《铁路劳工法》规定,联邦法庭有权下令停止铁路罢工,1936年,该法令扩展到航空业。又是一种新的调节。
此后,尤其是经济危机时期,常常导致大规模罢工和暴力冲突。工厂中的工会地位仍然是“斗争焦点”。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任上,由民主党参议员瓦格纳提案,国会通过了《国家劳工关系法》,也被称为《瓦格纳法》,成为美国劳工史上的最重要立法,它保障了工会组织权、工会集体谈判权,也保障了“工会工厂”:一个企业只要有一半以上工人投票赞同成立工会,该厂每个雇员就必须缴纳工会会费,也就是说,每个工人都必须是工会会员。天平向工会倾斜。1937年4月12日,在“国家劳工委员会诉琼斯-拉夫林钢铁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裁决支持了《瓦格纳法》。产业工会士气大振,迅猛发展。在1940年代,美国几个大的产业工人工会,会员高达五十万。可是,工会上层掌握着巨大的财力和权力,导致一些工会走向黑道化,真的成了有组织犯罪集团。
二战期间,除了少数工会领袖,大多数工会都遵守和政府间的协议,不在战时罢工,也就是在国家投入反法西斯战争期间“不破坏生产”。论工人状况,由于战争的特殊需求,失业率异乎寻常地降到2%,工人平均工资比战前增加了一倍。但是,1945年二战刚刚结束,恢复和平常态的标志之一,就是当年10月,工会就开始大罢工、争福利。1945年年底,钢铁工人工会要求时薪十九点五美分,资方答应十五美分,杜鲁门总统出面协调,提出十八点五美分。最终,资方接受,工会不干。一美分之差,1946年刚开年的1月19日,全美超过一千家钢铁厂、八十万钢铁工人,就都不干活了。接着,矿业、铁路等等大行业、各行各业都要罢工,经济濒危。
杜鲁门总统曾经感叹说:“劳资双方掌握的权力都过大了。我想,政府必须维护主权在民。”杜鲁门总统看到,工会掌控大权、操纵局面的往往是工会领导上层,工会并非等同于“民”。
杜鲁门总统的看法,在1948年,纽约老《太阳报》连续刊出的系列调查《水边罪恶》中,得到验证。报道揭露码头工会拉帮结伙,谋财害命,大量盗窃货物,欺压戕害工人。报道不仅引发一系列司法调查、审理和定罪,还导致整个码头工会被美国劳联-产联开除。因此,还启动了美国国会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公开听证。它让大家看到,工会上层由于掌握大量资金,它完全可能异化到脱离工人的利益,甚至伤害全民利益。假如不严格监督规范,工会非常容易演变为有组织犯罪集团。
劳资关系的平衡,对双方的立法监督和限制,都是必要的。而工会的过度要求拖垮大企业,也不乏实例。最近的例子,大概就是美国的三大汽车厂在几年前遭遇的危局了。工会要求的高薪水高福利,令美国汽车厂完全失去竞争力。
二战后混乱的大罢工局面,最终导致相对保守的共和党在1946年参众两院的中期选举中获胜,并且立即推出了修正《瓦格纳法案》的《劳资关系法》,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塔夫托-哈特莱法》,劳资关系又出现一个新的平衡。
《塔夫托-哈特莱法》最主要的修正,是禁止“间接抵制”:假如一个工厂劳资冲突,罢工可以,但不能把相关企业都拖进来一起抵制;也禁止不相干企业相互声援的“间接罢工”;另外,就是前面提到的,对“工会工厂”作了一个折中,把决定权下放到州一级。由各州自己决定是否建立《工作权利法》以取消“工会工厂”,也就是由各州民众决定,是否由工会掌控以会员为前提的雇用权。迄今为止,美国已有二十二个州通过了《工作权利法》。不久前,也就在印第安纳州出现《工作权利法》提案,准备成为第二十三个《工作权利法》州的时候,该州民主党州议员全体出走。最后,该州议会的共和党议员宣布暂时放弃对《工作权利法》的表决。可是,争论还在继续中。
今天,美国的工会盛景不再,一方面是制造业工人的人数锐减,另一方面是二战后六十年来劳工保护立法的一步步推进,使得以前需要依靠工会争取的权益,例如,工时的限制、最低工资的规定、少数族裔和残障者的劳动保障、妇女的同工同酬,等等,都可能在劳工立法中解决,也就避免了大罢工和暴力冲突造成的两败俱伤,省下大量社会成本。同时,在这样长期平衡的过程中,美国劳资双方的细微协调时时处处在进行。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连锁店,资方仅仅靠生硬阻挡是不足以将工会挡出门外的,资方还必须作出许多努力,想方设法满足员工需求,才可能做到工会不进门。而美国现在的绝大多数私营企业,都已经没有工会。根据2008年的统计,只有7%的私营企业存在工会。它是美国劳资关系历史调节有效的见证。
司法仲裁也已经成熟。2005年年底,纽约地铁工会因为提高福利谈判不成,不顾全市每天七百万人的交通问题,下令全市公交系统罢工。纽约公交系统雇员是政府雇员,平均工资福利均高于私营企业,最终由纽约法庭裁定其为非法罢工。判工会罢工一天罚款一百万美元,罢工者每天罚两天的工资,工会领导人入狱(很快释放)。该工会只有三百万美元积蓄,三天就撑不下去了。在这一事件中,由于工会显然不占理,市民普遍支持法庭裁决。
所以,从历史看,所谓“先发国家”,都被迫支付巨大社会代价,经历两百年冲突摸索,才逐步建立劳资之间的社会平衡机制,建立一整套法律,才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他们的教训给后发国家提供了难得的经验:在建立工会的同时,完全可以直接进入劳资均衡、合情合理的劳工立法,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制约劳资双方,以避免先发国家曾经有过的劳工悲惨状况,也尽量跳过劳资血腥冲突阶段。然而,非常不可思议的是,不少“后发国家”,还是会重蹈他国负面的历史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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