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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上班,这些权益你应该知道

2019-02-18 16:45:48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春节假期过后,大部分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春节假期过后,大部分企业已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笔者日前收到了许多关于春节期间的值班、开工后的红包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与农历春节相关的劳动法问题,涉及员工的基本权益,也是企业合规用工的重要内容。这些焦点问题,你应该了解。

  春节值班是否属于加班?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均有具体规定,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关于值班的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值班系企业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安排员工从事企业安全巡查、信件收发等非本职工作,也非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员工提供的并非正常劳动,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加班处理。如企业安排员工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值班,不影响员工享有正常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工资。

  开业红包是否属于工资?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农历新年开业时,会向员工派发开业红包,这也是目前社会流行的趋势,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开业红包是否属于工资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开业红包作为员工准时上班到岗的奖金,因该红包已经具有约束员工关系的性质,则应纳入员工工资范畴。如企业仅仅将开业红包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或跟随社会趋势,系自主决定发放,随机发放,甚至代表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祝福,则不应纳入工资范畴。

  除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于1999年9月18日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并分别于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进行修改,均规定春节放假3天,但关于除夕是不是法定节假日,前后则进行了不同修改。根据2013年12月11日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施行至今。因此,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但除夕并不包括在内,即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在除夕当天被企业安排上班的,不享有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费。

  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春节放假时间相对较长,一方面是国家规定的春节放假时间,另一方面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自主决定的放假时间。鉴于此,许多企业将员工年休假安排在春节期间。首先,企业可以将员工年休假安排在春节期间,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但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征得员工同意,考虑职工意愿。建议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符合民主程序)中,明确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并向员工告知。企业也可以在公告栏或其他公共区域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告知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并征得员工同意。另外,企业在春节安排年休假,需向员工正常支付工资,因为年休假系带薪休假。综上,春节期间可以安排年休假,但不能完全代替年休假,部分企业认为春节放假即视为安排了年休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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