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杭州某国企员工,于2009年入职,起初工作表现尚佳。但自2014年起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长期不参与公司考勤,也不服从公司相关制度安排。在此期间,其未参与考勤天数多达200多天,单位工会对该情况开展调查。2016年7月8日,单位以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予以辞退的书面处理决定。
刘某认为单位的解除决定系违法解除,其未参与考勤是由于其手指脱皮导致无法考勤。此外,刘某还认为公司有关考勤、请假及加班管理的规章制度,其本人并未收悉,因此,他认为用人单位依照该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
【审理经过】
2016年7月底,刘某将本案诉至仲裁委,2016年11月22日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454.75元。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临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三个月审限到期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历时近一年,2017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刘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相关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意见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于2018年7月6日结案。
本案中,仲裁委意见与一审法院意见截然不同。
仲裁观点认为:相关考勤证据不足,刘某的工资发放记录中,也没有出现对刘某旷工的扣款记录,单位系合法解除的相关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本案中单位提供了考勤记录、考核评定表、关于对刘某的调查及处理意见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单位辞退刘某经公司工会同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在本案中对刘某予以适用,其未收悉主要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
另外刘某所称因手指脱皮无法考勤,即使该事实存在,也可与公司协商以其他方式进行考勤。单位未严格按实际考勤情况扣除刘某工资,并不代表对其违纪行为予以认可。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民主+公示”的程序要求,刘某拒不认可公司规章制度,并不能阻止该规章制度对其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单位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说明(如考勤记录、考核评定表、调查处理结果等),并经工会同意,符合解除的合法程序要求。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在制定之初就对劳动者存在一定的倾斜保护,这意味着单位辞退劳动者有其严格的要求。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违法、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劳动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在工作当中行为散漫,在单位相应考勤管理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者也并非如想象中的困难,如同本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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