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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赔偿还能要得到吗?”

2018-06-12 10:05:12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唐学基  浏览46次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用工证据,安徽籍民工外包工地受伤后遭遇维权困境——
       本报讯 唐学基报道 安徽籍务工者程师傅在杭州一外包工地打工时受伤,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用工证据,分包方和包工头都拒绝进行赔偿。经过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日前,程师傅终获5.8万元工伤赔偿。

  2017年11月21日,程师傅在杭州德胜路某工地干活时,不慎摔断右腿。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全由招用他干活的包工头周某支付。但今年3月,程师傅痊愈后多次找周某要求进行工伤赔付,遭拒,理由是他个人无法承担工伤赔付费用。程师傅很无助,因他进工地是由周某招用并指挥干活,起先工程由哪家公司承建,负责人是谁等,都一概不知。后经打听才知施工方是无锡启禄建筑劳务公司。程师傅找到该公司,却被告知此工程已分包给自然人周某,双方有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由周某自己招用并管理,与公司无关。无奈的程师傅遂找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想走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赔付,但因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用工证据被搁置。四处碰壁,让程师傅一时间陷入困惑:“我的工伤赔偿还能要得到吗?”

  5月28日,程师傅几经周折,找到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上门实地走访并约谈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获取的相关用工证据证实程师傅确实在无锡启禄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地干活时受伤,且实际负责的包工头就是周某。

  那么,程师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

  调解委工作人员据理解释: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且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规定也表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相关法援律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上述两条规定的本意并不是要在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和发包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违法发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劳动者予以一种特殊救济。

  为进一步说理,调解委工作人员又拿出相关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由于个体包工头周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启禄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依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说程师傅是可以自己做司法或劳动能力鉴定后,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该公司按工伤保险标准赔偿的。考虑到耗时费力,经工作人员耐心调处,双方协商,启禄公司和包工头周某各承担4.5万元和1.3万元,一次性支付程师傅工伤赔偿共计5.8万元。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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