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务工者柳某入职于杭州元瑞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底薪2800元+5%的业绩提成。今年4月2日,公司负责人江总找到柳某谈话,告知因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缩小经营规模,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柳某同意解职,但要求立马结清工资、开具解除证明及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允诺只要柳某按公司要求完成好工作交接,就可以办理好离职的各项手续。可柳某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不愿将自己名下开展的客户资源信息全部提供给公司。双方争执起来,柳某称:有些客户关系都是自己私下建立的,不归公司所有。但公司江总则称,建立客户关系是其要完成的本职工作,且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而建立。如果柳某拒绝交出客户资源信息,那么公司将拒付工资和经济补偿,也不开具解除证明。双方协商无果,近日柳某找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支付经济补偿。后经监察部门处理,柳某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贸易公司当场出具了解除证明,与其结清了工资,并支付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认为:《劳动合同法》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劳动者出现不交接、不支付违约金、不归还应归还和赔偿的款项,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必须开具证明书,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用人单位损失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来解决。
为此,本案中,当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柳某应尽快将工作期间以公司名义建立的客户资料信息提供给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否则,公司以柳某不完成工作交接为前提,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出具解除证明书,不支付工资都是不合法的。此外柳某如不与贸易公司办理工作交接而导致公司实际经济受损,该公司可要求赔偿,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