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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2018-04-25 17:02:19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经过多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常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经过多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常态。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却有些草率,甚至觉得仅凭一句话就可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闹出不少劳动纠纷。

案例一:

 

劳动者赌气——“我不干了!”

2017年6月5日,秦某某能入职于杭州广翰鞋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月薪3900元。今年4月12日,因与公司业务主管在工作上发生分歧,双方争执起来,年轻气盛的秦先能一句“我不干了”,就没再去公司上班。4月18日,秦某某能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4月份的工资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监察员上门调查,公司4月份的工资确实未结清,但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当月的工资可在公司规定次月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对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并没有和秦某某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其和公司业务主管因工作有分歧后不辞而别,且事后未向公司领导反馈。公司致电让其回来工作,其也没有予以理睬。

某某能认为自己和公司业务主管工作有分歧,遭辱骂后气不过才走的,原因在于公司,但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又争执起来。

监察员据理解释:工作有分歧正常,双方都应冷静处理。劳动者可以向领导逐级反映。这种不辞而别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且不属于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法律不予支持。

后经教育调处,公司当场将4月份的工资予以提前发放,秦某某能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二:

 

用人单位恼火——“你被炒了”

2016年10月21日,鲁某任职于余杭崇义药业公司,担任业务员,签订有劳动合同,月薪5600元。今年3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总对于鲁近3月的业绩很不满意,找其谈话要降薪,双方话不投机争吵起来,袁总觉得失了面子,甚是生气,于是随口一句:“你被炒了,现在可以走了,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4月9日,袁总接到了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约谈电话,称有员工投诉公司要求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起先,袁总不承认公司与鲁已解除劳动合同,连当时说的气话也一口予以否认。现场,监察员告知鲁如无法提供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法律将不予支持。鲁没有相关证据,但提出要查看3月26日双方争执时的监控录像。调取查看后,袁总承认确有说让鲁不用再来公司上班的言语,但辩称那是气话,且公司一直未开具解除证明。

监察员据理解释:公司虽未开具解除证明,但袁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说过解职言论,且鲁离开公司已近半月,公司都未作出相应处理。为此,可视为公司已与鲁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经教育协商,公司承认了不规范用工的行为,并愿意支付鲁被无故解除的经济补偿6800元。

以上两种情形,双方都因随口一说,最终闹得不欢而散,这样是否可以认定为已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是被用人单位解雇还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这样的情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说: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处理已释法明理了。他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这么三种解除方式: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第三,符合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

由此可见,劳资双方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要出具解除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这些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做好的后续工作。

爱博仁建议:劳资双方要正确对待“劳动合同”这一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不论是签订还是解除,它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像这样的“随口一说”,并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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