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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8-01-08 15:08:10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abler摘编  浏览46次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1. 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鼓励在舟院校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鼓励、扶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大学生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创业实践创造条件。对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给予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2. 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各类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促进高校对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对经认定并授牌的“大学生创业园”,根据其建设情况、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促进就业人数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园补贴。开展对大学生创业园的考核评估工作,提高大学生创业园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水平,对规范运行且扶持大学生创业成效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园,每年经评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渔农业,对经认定并授牌的“大学生渔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贴。

      3. 加强创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创业典型评选等活动,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指导帮扶有效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的创业服务补贴。建立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种子资金,对在创业大赛中获奖并注册登记的项目或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的资助对象,给予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可给予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可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4. 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实体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按20%税率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不到30万元的,可以享受按20%的税率征税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6.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且创业项目为我市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贴息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不可超过3个百分点。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可享受相应的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实际经营满6个月后,可在创业地享受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3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7. 鼓励网络创业。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上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并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络创业认定”合格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中,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二、深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8.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贴息。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企业招用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9.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家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个人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10.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对回原籍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11. 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在舟山落实就业岗位的市外应、历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法,可将户口挂靠至公共租赁房屋、亲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2. 全面推进实名登记就业服务。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动态管理实名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为实名登记未就业的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为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每年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13.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基地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为60%。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结束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除外)。对于见习期满后留用率在50%以上的见习基地,每留用一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经认定并授牌的“舟山市大学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补贴。

      14. 深化校企合作。紧贴群岛新区发展需要,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加强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大力支持“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推动我市各院校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15. 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16. 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17.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18. 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加大对用工监测工作支持力度。

      19. 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舟山市促进就业和创业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工商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体私营企业及带动就业的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20.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享受政府临时救助政策群体、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是指我市各院校在校大学生和舟山生源在校大学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参照本意见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毕业生 创业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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