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员工参加公司旅游跳起拍照受伤是否是工伤?

员工参加公司旅游跳起拍照受伤是否是工伤?

2015-11-27 16:49: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珠海一名男子时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游拍照时不慎受伤,经香洲区人社局认定为非工伤。时某不服认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表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等集体活动时受伤应当算工伤,日前珠海中院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缘由:拍照受伤

  时某是珠海某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去深圳东部华侨城的员工旅游。在华侨城茶溪谷游玩拍照时,时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第二天感到不适,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该公司向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对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香洲区人社局审查后认定时某所受的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为非工伤。时某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时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香洲区人社局作出的相关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工作范畴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劳动合同并不能穷尽和囊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标准判断职工的工作范围过于狭隘。时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时某在公司积极鼓励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

  而拍照是人们在旅游中为记录回忆、体验出行乐趣所做出的一种很普遍的休闲娱乐行为,时某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尽管是在拍摄一些有难度动作的过程中受伤,但其拍照行为都没有明显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畴,其因此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另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香洲区人社局撤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香洲区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香洲区人社局已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时某受伤属于工伤。

  焦点:工伤之争

  伤者: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庭审中,时某认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种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工作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伤。

  香洲区人社局: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

  香洲区人社局辩称,公司组织员工去深圳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时某所受的伤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时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说法

  集体活动受伤应获医疗救助

  办案法官指出,从工伤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私利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的状态。

  从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看,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期间发生伤害,应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组织者要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为何要关注人力资源法律?超十万HR共同关注,解决HR遇到的法律问题,增长实务经验,只需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关注!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