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舟民救【2013】19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浙民助〔2013〕10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规定,我市以下八类对象享受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是城镇“三无”对象、渔农村五保对象;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是特困职工;四是特困残疾人;五是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六是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八是低保边缘对象。从2014年1月1日起,以上八种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仍按《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有关规定执行,救助标准和封顶线作如下调整:
(一)患一般病种的救助对象。全年住院医疗累计救助费用封顶线从原来的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
(二)患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自负门诊医疗费用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全年累计门诊、住院救助总额封顶线从原来的50000元提高到80000元。
(三)为做好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将除八种对象外的其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参照低保边缘对象执行。
(四)救助对象具有双重身份的,就高按一种身份对象享受医疗救助。
(五)享受本《通知》医疗救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社保局 舟山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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