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10 17:11:1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4.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改进救助方式。实行按费用救助,原则上不分病种。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各地要综合考虑其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金额、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因素合理制订救助方案。

  (三)明确救助比例。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4.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各地可以根据医疗费用,分段确定救助比例,个人负担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应当越高。贫困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各地可根据实际,酌情提高救助水平。

  (四)降低救助门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要逐步取消;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各地还可以通过垫付住院押金、发放助医卡(券)等方式,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五)开展医疗应急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急重危伤病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六)加强制度衔接。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设计、费用结算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保障措施

   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进一步健全以财政资金为主渠道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医疗救助所需。2015年各地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人均15元,并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每年有所增加。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转移支付。

   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加快推进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制度,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补助及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承担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牵头制订医疗救助政策,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工作,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