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差异大
是什么原因让这看似能够解暑的高温津贴,在诉讼中成为劳动者的“软肋”呢?实践中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影响法官认定的具体证据也会视具体情况来判断,但这类案件劳动者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尽管公众对高温津贴具有很高的关注度,但劳动者极少单独就高温津贴的支付提起诉讼。相比于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传统劳动争议诉求,高温津贴数额小、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故当事人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提出。所以实际上采取维权手段的劳动者数量极其有限。
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差异较大,导致该项诉求得到支持的整体比例较低。高温津贴的发放人群针对的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和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如果是在室外工作,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从事的是露天作业即完成举证义务;而对于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来说,因室内温度测量复杂,不同区域温差大,要举证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非易事。
多渠道让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
如何让高温津贴这样一个自上而下积极推动的规定,真正落实为劳动者的“实惠”呢?
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对象和标准应该进一步向劳动者明示。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依据,但仍有许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因此应通过多种平台对高温津贴相关事宜进行专门介绍,尤其是各地的具体标准,更应该通过公众所能快速了解到的,比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专门介绍,并在12333等公共服务平台设立高温津贴咨询热线,以便劳动者能够准确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各地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完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由于各地情况多有差异,全国难以设定统一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事实上,不同省市也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如北京自2007年首次设定高温津贴标准之后,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两次上调高温津贴最低标准,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政策调整滞后的情况。在具体制定标准时,建议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做法,并参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不断完善。
劳动者应了解维权途径
在制度完备之后,还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监督和救济渠道。各相关部门可以在暑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高温津贴情况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发。情况严重的,可在法律限度内进行适当处罚。
如果进入诉讼阶段,作为法官还应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工人、快递员、室外环卫工人等在露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明确保障其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对于主张其工作环境室温超过33℃的劳动者,可根据其实际工作环境,并参考同类型岗位来确定其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控制工作场所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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