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建议】
1、关于劳动合同地点的约定问题,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那么,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直接约定到省级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从法理的角度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约定到省级显然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严重损坏劳动者利益。且就上述案例来看,劳动这实际就是在运城市工作,显然应该进一步具体化。
2、公司的决策是,一个月内将这些员工迁至太原市,不同意的员工,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需要给不同意迁移的员工支付N+1的补偿,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建议在了解到公司决策后及时书面通知员工(要求员工签字),如不同意可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可以避免支付代通知金。HR也可以跟员工协商,在给员工当月算全勤的基础上劝退,这样可以把公司风险降到最低。
【启示】
1、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一般应具体的市级,但不宜过于细化,细化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2、认定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以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过大的影响。
3、对于公司因客观情况导致工作地点变更的,一但决定变更,建议及时通知相关员工,减少公司因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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