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职工上班途中在用人单位管控区域内受伤应视为在工作场所受伤

职工上班途中在用人单位管控区域内受伤应视为在工作场所受伤

2015-03-27 14:23:1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

       重庆市A区社保局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2013年9月11日受伤不属于工伤。2014年1月9日,李某以重庆市A区社保局为被告、重庆某煤矿为第三人向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交叉管辖,经上级法院裁定,该案由重庆市B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重庆某煤矿掘进三队职工。2013年9月11日上午8:20时许,李某步行进入矿区与工友彭某等二人相会,三人继续沿矿区道路前往掘进三队开早班班前会。8:40左右在距掘进三队办公室几十米处遇路边的大树倒地并致围墙倒塌,击中李某右下肢。李某当即被送往职工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入A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16日,该煤矿向A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查明,第三人重庆某煤矿的掘进三队2013年连队管理制度规定,早班班前会为上午8:50在队办公室召开,未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得入井上班并按旷工处理。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在前往工作场所的上班途中,还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系煤矿掘进三队职工,从事的是掘进工作,其受伤时所在区域是前往开早班班前会的途中,不是其为完成掘进工作涉及的场所及自然延伸区域,故原告受伤时并未完成从上班途中到工作岗位的转换,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受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受伤时是在前往开早班班前会的途中,而早班班前会系用人单位规定的入井上班前的必经程序,应属于原告工作的一部分,且原告受伤地点在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区域,因此,原告受伤时已发生从上班途中到工作地点的转换,应视为在工作场所受伤。

      【评析】

      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在前往工作场所的上班途中,还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的界定

      “上下班途中”与“工作场所”外延上可能有所交叉,例如职工上班途中进入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的区域就属于交叉区域,故应结合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确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批准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本案中,原告系煤矿掘进三队职工,正常情况下工作地点是在矿井,其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涵盖为完成掘进工作所涉及的场所及自然延伸区域。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规定,早班班前会是原告入井上班的前置程序,乃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召开班前会的地点也应属于其工作地点。原告受伤时是在前往开班前会必要且正常经过的区域,且受伤地点所处道路及环境安全属于用人单位实际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因此,应属于“工作场所”的涵盖范围。

      2. 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时,应当遵循这一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见,“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若狭义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认定为原告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则原告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以工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显然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将职工上班前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在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的区域内发生事故,视为在工作场所受伤,更符合法律精神。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上班前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在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的区域内发生事故,应视为在工作场所受伤,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