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家广告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从小喜欢画画。家里条件不好,没办法供我进一步深造,但我从没放弃自己的爱好。初中毕业后我进了一家职业学校学习,学校里一些与美术设计相关的课程与我兴趣还满相符,我学得也非常刻苦。毕业后我一直在一些小的广告公司辗转,从一个普通的文员逐步成为可以独当一面的设计师。我在一次广告竞标中认识了现在这家公司的老板。我很钦佩他白手起家的创业精神。在那儿我干得还不错,但因为专业底子薄,工作中常常遇到瓶颈。2012年正好有一次为期二个月的海外培训机会,我向老板提出后,老板同意了,并为我支付了差旅费、住宿费及学习、生活费用等。我挺感激的,为此还和公司签了一份5年的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金。2014年的时候,老板移民了,他把股份转给了一个朋友。今年2月,我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虽然公司还想续约,但我觉得现在模式化的工作已经限制了我的发展,加之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我也想到外面去闯一闯,所以不准备再续签,但是想到服务期协议,我又有些犹豫。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离职吗?这样离职的话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读者小余小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为了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公司签订了海外培训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与违约金,该服务期协议的签订显然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你们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方依约已履行了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义务,你亦应当依约提供相应年限的服务。我们经常会碰到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期限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你的劳动合同虽然即将到期,但你们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一方显然亦无放弃服务期要求的意思表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如果离职即构成了违约。劳动过程的顺利实现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配合,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但是诚实守信也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希望你慎重决定。如果你坚持要走,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出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进行测算。希望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妥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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