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孕期女职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该女职工?
爱博仁解析: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而用人单位常常不敢辞退孕期女职工,认为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这是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全面。法律禁止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但并不禁止以合法原因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单单是孕期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如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解a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一种是单方解除,接下来我们一一分析。
一、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三期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此解除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女职工“三期”并非保护伞,具有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情形时,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三期”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辞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这条就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适用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处理。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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