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保安公司职工郭某被派到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1年7月17日夜班不该郭某上班,就在当日下午郭某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王某商量要求换班,俩人同意后没有向领导进行请求回报,私下俩人就换班了,就在当晚6时40分许郭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郭某向保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安公司不承认郭某的工伤。郭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郭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不服郭某认定工伤决定,经上诉一审,最终法院判定郭某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岐是郭某2011年7月17日晚与同事王某私自换班后,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一方认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私自换班导致而成的,是个人行为,不应当视为上班途中,应属于非上班途中,因而不应当认定郭某为工伤。
另一方认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当认定郭某为工伤。
案例内容: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
本案中职工郭某认为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第三项规定,职工不得私自换班,如有事需要换班,需经班长同意批准。郭某在事故当天不值夜班,私自与同事换班未经领导同意批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是个人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郭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班途中。经调查,郭某和王某是保安公司派往胡赫公司的保安人员,俩人同住在一个村庄。2011年7月17日郭某给王某打电话要求与王某换班,当时王某就同意了。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郭某骑摩托车又到王某家说要换班,王某还是同意了,并且晚饭在王某志家吃的,当晚6时多郭某离开王某家骑摩托车就去上夜班了。晚上7时左右郭某给王某打电话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不能去上班了,让王某去上班,接到郭某电话后,王某到医院看了郭某后到公司上夜班去了。郭某虽然私自与同事换班,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已造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
4、一审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
保安公司对工伤认定机构作出认定为工伤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法院认为,在2011年7月17日夜班不该郭某上班,就在当日下午郭某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王某商量要求换班,俩人同意后没有向领导进行请求回报,私下俩人就换班了,就在当晚6时40分许郭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郭某虽然私自与同事换班,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已造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从而对郭某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维持了对郭某的认定工伤决定,本案完结。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条款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2011年7月17日夜班不该郭某上班,就在当日下午郭某找到当晚上夜班的同事王某商量要求换班,俩人同意后没有向领导进行请求回报,私下俩人就换班了,就在当晚6时40分许郭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从描述的情形看,是符合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
郭某私自换班违反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职工在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之一,职工违规后,对其过错行为由用人单位和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来进行调整处理,所以职工违规的处理与由用人单位规章发生因果关系。然而,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认定,应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调整,在处理工伤认定与企业内部规章上不发生因果关系。工伤认定实质上是一个“职工无过错”认定的原则,所以,无论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其符合《条例》规定认定情形条件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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