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晓欣进入该酒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当时仅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去年9月16日,公司提出与晓欣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 签订。同月20日,公司向晓欣邮寄送达通知称:由于晓欣在2012年9月16日拒绝与公司重签劳动合同,且自当天起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故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收到解聘书后,晓欣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9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获得了支持。
不服裁决的公司起诉。法庭上,公司声称,目标责任书是经双方协商并自愿签的,其中规定晓欣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目标、劳动 报酬,因此该目标责任书应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提出重签劳动合同时,晓欣非但不接受还提出辞职,不服从公司安排。晓欣辩称,自2011年11 月2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自己也从未辞职。在去年9月16日后,自己未离开公司,不认可公司诉称。
法院认为,虽然在公司提供的目标责任 书中,明确了晓欣的工资、补贴及工作目标和责任,但这一份材料中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性质本身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也无法证明已履 行了诚实磋商义务,是晓欣导致双方未能签下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付晓欣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表示是晓欣辞职,自去年9月16日后未再工作, 但没有证明。倘若公司说法成立,依常理应先通知晓欣上班,但从现有证据看,公司是在未通知晓欣上班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与常理不合。
近日,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晓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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