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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必可获赔双倍工资

2013-02-28 10:02:41  来源:爱博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1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到1个月,单位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下,找到公司索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那么,小陈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认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实则不然。

  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些职工误解《劳动合同法》,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这也是错误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职工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双倍工资,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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