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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未停工是否另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3-01-26 10:15: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周某是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没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一直在城市周边郊区的物流公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2011年3月,周某在从卡车上卸货时,由于用力不稳致使右肩关节脱位。物流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由于工伤认定时间较长,因此在物流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周某休息了几天之后不得已又重新回到物流公司上班,继续从事搬运工作。2011年6月,周某收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1年7月,周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周某起初不懂什么叫做停工留薪期,就向老乡询问。经过一段时间的咨询,周某发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于是,他就向物流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但物流公司认为,既然周某已经上班实际工作,而且公司也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就不应当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的焦点是周某没有在停工留薪期休养,而是继续工作,那么还能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显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重新工作的待遇支付问题。本案中,周某作为劳动争议的弱势一方,为了生存不得不继续工作以获得劳动报酬。但是这却与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停工留薪期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不改变而设置的特殊保护期。但是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当是以工伤职工伤情变化的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发生了工伤,但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并不严重,可以通过休养、调理自我恢复,那么停工留薪期的时限就可以随着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恢复而终结。

  本案中,周某既然已经工作,也就意味着其身体康复程度已经达到了劳动能力恢复的状态,因此依法不能再要求物流公司另行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也许,我们会觉得周某的境遇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不能够施以救济,恐怕物流公司原本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会被轻易逃避。其实,建议包括像周某这样的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阻挠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就应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求获得帮助。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停工留薪期 未停工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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