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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设立中的企业不适用双倍工资

2012-11-28 13:21: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2012年10月,小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所在公司支付工资、双倍工资等各项费用32400元,其理由是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经仲裁庭查证,小王所在公司正在向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过程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有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小王所在的公司正处在设立过程中,不具备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双倍工资的适用前提是具有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出资人应当支付小王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

  最后,在仲裁员的耐心解释下,小王与公司出资人达成协议,出资人支付小王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1万元,小王放弃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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