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于2012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小A即被派往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小A已怀孕60天,因此以会影响工作为由,便不顾小A的反对坚持将小A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再为小A另行安排工作,也以小A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小A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
回答: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释: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也有类似的内容。公司仅仅因你怀孕而将你赶走、劳务派遣中心只是因此而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均明显与之相违,而且,劳务派遣中心必须照常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劳务派遣中心不能故意不为你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即使你没有进行任何工作,其也有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利。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则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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