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工作中,我们总能接到HR同仁们提出地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问题。法律是方正的,现实却是多变的。如何以不变应万变,以下是一些问题的汇总。
Q1:员工请病假需要公司批准吗?
A1:不需要。病假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鉴于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唯一依据。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管理需要,通常要求员工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并且要求提交病假单、病例、缴费凭证等材料,但是这些只是员工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文件,公司也仅仅是形式审核,并不是批准。
Q2:员工没有履行公司的请假手续,公司可以不认病假吗?
A2:分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管理的权利,包括对员工请病假规定一系列的请假手续。如果员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中的某些程序规定(如延迟提交病假单、没有事先填写病假申请单等),由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公司不能因此剥夺员工病假的实体权利,这时不认病假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员工没履行的是请假手续中的实体规定(如不提交病假单),由于这些是认定病假的依据,公司可以不认病假。对于前一种情况,虽然公司不能否认病假,但是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违反请假手续构成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
Q3: 员工试用期请病假,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A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考察,那么能否将病假时间从试用期中扣除或者相应延长试用期呢?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扣除或延长试用期的法律依据。
Q4:你了解医疗期和病假之间的关系吗?
A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由法律根据社会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是一个“刚性”的时间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休病假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对病假员工实行“非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也不得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简单地说,医疗期是病假员工的劳动合同保护期。与医疗期不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事实”期间,依据病情,事实上需要休息治疗多久就是多久,是“弹性”的时间段。但是,累计休病假的时间如果超过了医疗期,劳动合同将不受保护。
Q5:医疗期是按天计算还是按月计算?
A5:两种情况都有。连续休病假且从月初第一天开始休的,医疗期按月计算。连续休病假但不是从月第一天起休或者间断休病假的,医疗期按天累计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个月为30天。例如,医疗期为三个月,从1月1日起连续休病假,则到3月31日止医疗期满;如果从1月11日起连续休病假,则医疗期为90天,到4月9日止医疗期满;如果间断休病假,则累计90天。
Q6:医疗期归零吗?
A6: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一定周期内累计计算。一个周期满后,前面的病假时间清零,从下次休病假的第一天起重新起算计算周期和医疗期。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连续休假时间较长,且跨越两个计算周期的情况。例如,刘某医疗期三个月,从1月1日起休了30天病假,从5月4日起连续休四个月病假至9月3日,是否医疗期满?答案是否定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一个累计期间,刘某只休了88天,从7月1日起进入新的累计期间,之前休的病假归零,应重新起算医疗期。[乐乐:该观点值得商榷——只有符合6个月内累计休息3个月了,即可,本案例5月4日起算的6个月内已休息4个月了,已超过三个月法定医疗期了,否则,漏洞无限,规避成风。
【法规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 99、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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