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问与答:劳动用工中关于病假的释疑

问与答:劳动用工中关于病假的释疑

2012-09-27 15:18:49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1、我公司有一员工,生病有两天没有来,但没有给部门主管电话请假,两天他拿着医院的休假条来消假,这种情况是按照旷工处理还是按照病假处理?
      专家支招:
      根据你们公司的制度来定。人性化一些一般不视为旷工。但最好处罚一下,这样会影响别人,影响团队士气。

      2、公司新开设了一个机构,在当地招人,其中有个新入职怀孕女员工入职工作没几天后,以工作地新装修甲醛含量高影响胎儿为由,提出要请病假一直到孩子生下来为止,这样的怎么处理,这位女职工现在还没到请产假的时候,怀孕大概四个月。我想请教一下,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扣发离职时的工资,等到办理完离职手续再发,这样违法吗?员工能去劳动监察起诉吗?另外员工离职时什么手续都不办理,公司能有什么办法防止损失?
      专家支招:
      1、关于怀孕女职工的问题:他这个情形不属于病假,以病假情形是不适合的。但其提出的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协商处理。
      2、员工离职未完成工作交接的,单位可以暂缓发放工资,员工投诉也没用。
      3、公司应建立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管理。

      3、对于公司怀孕女员工,公司规定病假只能请3个月,但是,怀孕女员工在怀孕4个月的时候已经休病假3个月了,这样的女员工,怎么处理比较好?
      专家支招:
      你们的规定是违法的。修订规章制度。

      4、您好!想问一下关于21.75这个基数能否用来计算工资,如果公司这样做了,有什么劳动争议纠纷隐患吗?另病假工资一个怎么计算?员工的准确的离职率要做算?
      专家支招:
      21.75是合法的计算基数。没有隐患。病假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是确定其工资计算的标准(不同的工作年限是不同的比例)。离职率的算法:当期离职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100%.

      5、病假期间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专家支招:
      病假的话,各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一样
      1.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 病假工资的系数确定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6、企业在员工病假期间没支付工资,是否合理,于法依据是什么?企业还需要做出什么赔偿吗?
      专家支招:
      (1)不合理。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在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员工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作出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象征性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劳动用工 病假 释疑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