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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工龄问题:原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

2012-09-23 11:21:15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务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关于原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202号

衢江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未参保的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现以“新人”参保的人员能否办理原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手续的请示》(衢区人劳险[2007]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县以下集体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如随该企业单位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他们在小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8月9日以前在城镇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1979年8月9日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以从1979年8月9日计算;1979年8月9日以后在城镇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从最后一次参加街道、小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上述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按“新人”办法参保后,其在小集体企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二、县以下小集体个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未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在街道小集体企业未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他们按“新人”办法参保后,其在小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政策说明:
      1979年8月9日的来历:
      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简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51号) (浙劳社厅字〔2006〕151号)看,"浙革(79)95号及浙劳薪(80)21号"文件内容还是清楚的:"根据浙劳薪(80)21号文件精神,1979年8月9日以前在城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于1979年8月9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1979年8月9日浙革〔1979〕95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1979年8月9日以后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连续计算。" 由于浙革(79)95号及浙劳薪(80)21号文件,目前还没有接到劳动人事部门对外公开的通知。

      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发展城镇街道所有制企事业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9]95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从业人员,凡符合国家招工、招生和征兵条件的,应一视同仁,允许他们应招应征。他们在集体企业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他们招收到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以后,可以经过考核,按照他们的技术水平直接定级”。


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浙革[1979]95号文件有关工龄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劳薪[80]21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省属各单位:

      根据浙革[1979]9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事业从业人员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后的工龄、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前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其工龄可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浙革[1979]95号文件下达之日起计算;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参加城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起连续计算。

      二、上述人员的学习期限和工资待遇:

      1、原在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所学的技术与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分配学徒工种对口的,在原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学徒的年限,学徒期限已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本岗位二级工;所学技术与新分配学徒工种不对口的,按所在工种学习期限执行,学习成绩优良的,期限可以缩短,但缩短的时间不宜超过一年,学徒期间的待遇,从当月起按现在所在单位的学徒制度执行,期满执行一级工工资。再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本岗位二级工。

      2、原在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所学的技术与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分配在熟练制工种不对口的,应经过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内,从当月起发给二十五元,熟练期满执行一级工资,再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本岗位二级工;分配在重体力劳动工种的,经过半年熟练期,熟练期内,发给一级工资;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定为本岗位二级工。

      三、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起执行。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八O年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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