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在酒楼洗碗,因喝了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而他每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李女士认为酒楼罚款不当而为其公公打抱不平,并向媒体投诉。而此事在广州当地也引出了用工单位有无罚款权、权限多大的争议。
据悉,春节过后,李女士的公公经老乡介绍,到广州海珠区的肥婶厨房当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辞职回老家后,她和家人才得知,公公在5月份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我们规定很明确,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肥婶厨房的梁经理拿出两份员工奖罚通知书,其中一份签发于今年4月。“我们酒楼的两名员工偷吃,各罚款2000元,立即开除。”对于罚款数额,梁经理解释说,“酒楼内部员工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现象就少了。”
据记者了解,各种经济罚款在用人单位并不少见。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没穿指定服装等是一些用人单位常见的罚款理由。
丘先生是广州一家教育机构的职员,他们公司规定,一个月允许迟到三次,三次以后要罚钱,“迟到1个小时罚15元,哪怕迟到一分钟也要被罚。穿短裤和拖鞋上班,一次罚50元。”不过他理解公司的规定,“如果不罚钱,真起不到约束作用。”
早在今年6月份,广州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数十名员工曾因罚款名目过多过重而投诉公司。“写错字罚10元,迟到一次罚50元,多收客户1元罚500元 ”,最终,在该公司员工的反对下,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被废除。
对于单位是否有经济处罚权,今天记者咨询多位熟悉劳动法规的律师,他们的看法各不相同。他们表示,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也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进行明确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一直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卜辰宇告诉记者,企业内部的罚款,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卜辰宇认为,只要单位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扣钱是允许的。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经济惩罚,员工在被扣除罚款后当月所得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原本工资只有1800元,却罚款2000元,这是不合理的。”卜辰宇说。